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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公开

唐河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唐政复决〔2023〕7号)

作者:唐河县人民政府 编审:唐河县人民政府 时间:2023-04-03 09:30:00 来源:唐河县人民政府

   人:王

被申请人:唐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王吉法,任局长  

申请人因对唐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不立案的结案反馈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立案的结案反馈,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对被举报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申请人称:申请人2022年12月21日在唐河县茶叶店购买2021金牛茶饼2饼,该茶饼生产日期为2014年5月16日,经百度查询该茶叶执行标准GB/T31751为2016年2月1日正式实施,该茶叶生产日期早于国家执行标准,怀疑商家经营售卖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食品。申请人2023年1月6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该商家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18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申请人认为该商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法律适用错误。

被申请人称:2022年12月23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投诉第三人茶叶店,2023年1月6日,申请人就同一事由在全国12315平台对第三人再次举报,被申请人两次对第三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未发现带包装的2021金牛(茶饼),经询问第三人2021年9月从福建茶叶有限公司采购6块2021金牛(茶饼),于2022年12月21日销售2块,但第三人否认申请人提供照片上的茶饼为自己销售茶饼,通过查询《GB/T31751-2015紧压白茶》和《GB/T22291-2017白茶》,在符合茶叶贮存的条件下,产品可长期保存,没有明确保质期,现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自己购买的该款茶饼和造成损害等有效证据。被申请人组织双方调解,因申请人索要十倍赔偿于法无据,未能达成调解。被申请人以第三人未出示进货查验记录和供货者许可证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因当事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因此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

本机关查明:2022年12月23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投诉第三人茶叶店。2023年1月6日,申请人就同一事由在全国12315平台对第三人再次举报。2022年12月26日被申请人对第三人现场调查,2023年1月9日被申请人再次对第三人现场调查,2023年1月18日被申请人出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已经对第三人茶叶店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第三人也及时予以改正;鉴于第三人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从行政处罚遵循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考量,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唐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月18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43


主题词:唐河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唐政复决〔2023〕7号) - 点击收起详细信息

索  引  号 2023040309300020 文       号 唐政复决〔2023〕7号
发布机构 唐河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3-04-03 09:30:00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文件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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