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2026-00038 | 有 效 性 | 现行有效 |
| 发文机关 | 唐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6年04月14日 |
| 标 题 | 唐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唐河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管理与拨付实施办法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 | 唐政办〔2026〕4号 | 发布时间 | 2026年04月14日 |
唐政办〔2026〕4号
唐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唐河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管理与拨付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
《唐河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管理与拨付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6年4月13日
唐河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管理与拨付
实施办法
为规范本县征地、拆迁、补偿及安置费用资金的管理与拨付,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2018〕8号)、《唐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唐河县土地征收储备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唐政办[2018]14号)(以下简称《县资金管理办法》)、《唐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唐河县县域规划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试行)补充规定的通知》(唐政办[2022]21号)及其补充规定等法规政策,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与资金管理原则
第一条(资金性质与管理)本办法所指资金主要包括土地征收储备资金(含征地拆迁补偿、土地开发等费用)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的补偿安置、拆除等费用。土地征收储备资金的管理严格遵循《县资金管理办法》,实行“专款专用、分账核算、预决算管理”,由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在财政局指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二条(适用范围与启动依据)项目启动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决策合规:经县委常委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或经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召集的专题会议议定,或已列入县委政府重大项目、对上争取项目计划。
2.规划与立项齐全:符合本县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并已取得发改部门的有效立项(核准、备案)文件。
3.资金保障明确:项目所需资金应纳入土地储备资金或相应财政资金年度预算(或调整预算)安排,确保资金来源。
第二章 征地、拆迁范围确定与程序规范
第三条(征地范围与费用确定)
1.勘测定界:由县自然资源局收储中心牵头,组织测绘单位、所在乡镇(街道)、村(社区)实地测量,出具勘测定界图和技术报告,明确四至、权属、地类、面积,绘制征地电子地图。
2.补偿标准执行:征地补偿费严格按征地区片和综合补偿执行。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标准,参照本县最新公布的标准执行。其中,可适用包干补偿的,按相关规定执行;需评估的,如地面建筑物、坟、井、道路等相关设施,经县财政局评审中心评估后另行兑付。
对因规划红线切割、项目建设需要等原因形成的,无法单独利用或利用价值显著降低的边角地,以及存在一定坡度的地块,由自然资源局、属地政府及项目业主等单位联合勘界认定。一经认定,参照同类地区、同等条件下的征收地价标准公平合理的补偿。
3.社会保障费用:在征地报批前,由县政府按标准预存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缴入社保专户。
4.历史情况核查:需对征收地块进行历史拨付情况核查,由自然资源局收储中心、财政局评审中心及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核实并提供证明,严防重复拨付。
第四条(房屋征收与拆迁确定)
1.调查登记与预算:由实施单位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结果予以公布。依据调查结果和补偿方案,核算征收补偿总费用,并附详细的被征收人名单及资料,编制资金预算。
2.资金申请:经实施单位及城市更新服务中心核实后,向县政府提交资金申请报告,由县政府审批拨付城市更新服务中心。
第三章 资金核对与拨付流程、台账建立
第五条(资金拨付流程)
实行“乡镇申请、部门审核、财政复核、政府审批、专户支付”的模式。
1.资金使用计划申请:乡镇(街道)根据工作进度和协议签订情况,向县政府提交资金申请报告,附具补偿安置协议、明细表等材料,报送至业务主管部门(自然资源局或住建局)。
2.业务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重点审核申请事项的政策符合性、补偿计算的准确性、申请金额的真实性。审核通过后出具明确意见并加盖公章,转送县财政局。
3.财政部门复核与审批:县财政局复核申请事项及资金情况,结合土地储备资金预算,提出拨付建议,报县政府审批。
4.资金支付:
征地及地上物补偿:经县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从土地征收储备资金专户,将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拨付至乡镇(街道)。乡镇(街道)负责组织向被征地农户兑付。
房屋征收补偿:参照上述审批流程,由城市更新服务中心根据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拨付征收实施单位进行兑付。
其他费用:征地报批、评估、测绘、管护等费用,按规定程序直接拨付至相关单位或个人。
过渡期安置费:对于超期过渡安置费,先由县纪委介入调查处理后,在由乡镇(街道)提供超期人员名单、原协议、超期时间计算等证明,经城市更新服务中心审核确认后,依据责任划分由县与乡镇(街道)共同负担,按上述程序单独申请拨付。
第六条(台账建立与管理)
1.分级建账:县自然资源局收储中心、县城市更新服务中心须分别建立土地征收、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电子及纸质台账。乡镇(街道)须建立到村、到组、到户的明细台账。
2.台账内容:台账应分项目、分年度、分地块(宗地)建立,内容需包括地块位置、面积、权属、补偿标准、补偿金额、支付情况、收款方信息等,并在地图上标注拨款状态。台账数据作为资金拨付的核心审核依据。
3.台账共享与备案: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市更新服务中心)、财政局、所在乡镇(街道)及村(社区)应共享台账信息,确保数据一致。支付完成后,台账应及时更新并报备。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
第七条(监督机制)
1.财政、审计监督:县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土地征收储备资金、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的收支情况、台账管理、专款专用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和审计。土地储备资金收支情况需定期报送财政部门。
2.部门监督:县自然资源局、住建部门及乡镇(街道)应指导监督征地补偿安置费的使用方案,定期开展专项检查,确保费用公平合理使用。
3.信息公开:征地拆迁补偿的政策、标准、程序、结果等信息,应依法依规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法律责任)
任何单位与个人在资金管理、拨付、使用过程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职责分工负责解释。本办法规定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唐河县土地征收储备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等上位法规政策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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