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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有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唐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6年01月13日
标  题 唐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唐河县补充耕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唐政办〔2026〕2号 发布时间 2026年01月14日

唐政办〔2026〕2号


唐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唐河县补充耕地管理办法通知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补充耕地管理,科学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制定了《唐河县补充耕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5年1月13日

 

唐河县补充耕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补充耕地管理,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204号)、《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完善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豫办〔2025〕15 号)、《河南省自然资源厅、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豫自然资发〔2025〕36号)、《河南省补充耕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充耕地是指落实国家关于耕地占补平衡工作要求,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通过项目实施或农民自发复垦等,将未利用地、农用地中的非耕地和建设用地,开发、整理、复垦为稳定利用的耕地。

第三条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结合自身资源禀赋、参照高标准农田标准,围绕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生态有改善,布局更优化的目标,实施补充耕地应符合唐河县耕地占补平衡专项规划。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补充耕地项目的组织领导、协调配合、权属调整、群众工作及后期管护落实等工作。

第四条  科学安排补充耕地空间和时序,因地制宜、统筹落实补充耕地任务,确保补充耕地长期稳定利用。补充耕地坚持以恢复优质耕地为主、新开垦耕地为辅的原则。

第五条  补充耕地实施要充分保障土地权利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补充耕地涉及的土地权属应明晰、无争议。

第二章   补充耕地选址

第六条  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耕地占补平衡专项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等要求的前提下,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实施前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为非耕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均可作为补充耕地来源。

第七条  优先将资源禀赋良好、与大田相邻、可以达到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的地块纳入耕地占补平衡专项规划并有序实施。

第八条  严禁不顾土地实际利用现状,盲目造地、虚假造地。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自然湿地、25度以上陡坡、城镇开发边界、河流湖泊岸线等不稳定利用区域新垦造耕地。严重沙化土地、严重石漠化土地、河湖管理范围、重点林区及公益林等区域原则上不作为补充耕地来源。未利用地开发原则上控制在新一轮全国耕地后备资源调查确定的宜耕后备资源范围内。

第三章   补充耕地实施

第九条  补充耕地实施类型分为项目形式和非项目形式,鼓励以项目形式实施补充耕地,补充耕地应按规定配套建设农田基础设施。

第十条  以项目形式实施的补充耕地,由县政府相关部门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项目实施单位组织申报,报县级政府批准立项。项目立项、规划设计、预算编制、实施、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验收等环节应遵循国家、省制定的技术规程和标准,参与项目施工、设计、测绘、监理等从业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高标准农田、生态修复、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等其他项目遵循其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补充耕地项目立项申报须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立项申请书;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图件;

3.土地权利人意见;

4.拟开垦耕地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5.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县政府在项目立项批复前,由自然资源部门牵头组织农业农村、水利、生态环境、林业等相关部门、专家对拟立项项目进行实地踏勘、论证,并组织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对项目投资进行评审,防止虚假立项、定价虚高、选址不当等现象发生。

第十三条  以项目形式实施补充耕地,按照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管理要求,执行招投标、公告、监理、审计等项目管理制度。由县政府投资的项目,对项目区选址地块地面附属物等,按据实、依法原则给予相应补偿,补偿数额根据不同批次实施方案及实际情况确定,保障相应权利人合法利益。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属于社会资本投资的,可由社会资本方与地方政府协商建立共管账户,约定监管规则,确保投资用于项目实施。

第十四条  以项目形式实施补充耕地,项目竣工后,应当将新增耕地及时纳入国土变更调查,由项目实施单位根据变更后的最新国土变更调查成果向县政府提出项目验收申请。

第十五条  县政府根据项目验收申请,组织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水利、林业财政等相关部门、专家对项目进行实地踏勘和综合验收。其中,补充耕地数量由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定,补充耕地质量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鉴定。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收集整理相关核定、鉴定意见,形成验收意见报县政府批复。

第十六条  根据《河南省社会资本参与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引导社会资本依法规范有序参与补充耕地项目建设,明确政府和社会资本方的权利、义务风险及违约责任,构建规范有序、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参与机制,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十七条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以非项目形式产生的新增耕地,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国土变更调查成果和实地踏勘结果核定补充耕地数量,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鉴定补充耕地质量。优先将禀赋良好、集中连片、后期管护责任明确的稳定耕地作为补充耕地。

第十八条  对补充耕地指标来源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垦造或恢复的,结合实际,在补充耕地指标统筹使用前,按照《河南省补充耕地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给予适当奖励和补偿。

第四章   补充耕地入库

第十九条  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年度全省稳定利用耕地净增加量等因素,分解下达年度非农建设以补定占管控规模和非农建设补充耕地指标入库上限。

农用地内部调整占用耕地的,其补充耕地依据国土变更调查成果,按照算大账的方式进行统一核算。

第二十条  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立全省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平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立全县非农建设补充耕地储备库,用于非农建设补充耕地动态监管。非农建设补充耕地入库实行县级申报、市级审核、省级复核。

第二十一条  指标入库申报材料要具有完整性、一致性合规性,申报单位对填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县申报材料审核确认。

第二十二条  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市、县上报的材料和审查结果进行复核,采取有效措施对耕地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检查,对申报新增耕地逐地块进行内业比对,对存在疑问的新增耕地逐地块实地抽查。

第五章   补充耕地监管

第二十三条  补充耕地入库时,项目区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为管护责任主体,落实管护责任并签订管护协议。按照协议约定实施后期管护,保障补充耕地不擅自改变用途。

第二十四条  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遥感监测、实地核查等方式对新增耕地的种植利用情况进行检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补充耕地非农建设管控监督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补充耕地种植用途管控监督。

第二十五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联合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加强补充耕地数量和质量监督检查,对存在非耕问题的指标采取限期整改、核减退库等措施,确保入库补充耕地真实有效。

第六章   补充耕地出库

第二十六条  非农建设用地申请经有权机关批准后,所占用耕地对应的补充耕地地块自动退出补充耕地储备库,纳入当地耕地保有量管理。

第二十七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在库补充耕地动态监测。尚未使用的补充耕地指标经变更调查确认为非耕地的,限期整改,如不能按期整改,相应指标退出补充耕地储备库,3年内不得重新入库,依纪依规追究党政领导责任,同时,追回相关奖补资金。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 补充耕地指标调剂收入由指标竞得方财政部门将调剂资金转入指标出让方财政国库。指标竞得方财政部门记入《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的2302103土地指标调剂转移性支出科目,指标出让方财政部门记入《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的1102103土地指标调剂转移性收入科目

第二十九条 补充耕地指标调剂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按有关规定优先用于耕地开垦及恢复、高标准农田建设补充耕地后期管护、耕地质量提升、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等。

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加强补充耕地指标调剂收入征收管理,确保相关收入及时足额缴库,不得随意减免或返还,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加强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的收支管理,对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八章 责任追究

 对补充耕地立项、实施过程中,可行性研究和规划设计编制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存在数据失真、擅自改变设计和不按施工标准施工、未履行监理职责,及存在围标串标、虚假施工等问题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补充耕地违规出具验收意见、把关不严失职渎职、公职人员在项目管理中设租寻租、收受贿赂等违纪违法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涉及获取不当收益的,移交有关部门进行追缴。

第三十四条  补充耕地入库过程中出现把关不严、监管失职等问题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三十五条  补充耕地监管过程中,因失职失责造成补充耕地出现“非粮化”“非农化”及设施损毁等问题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九章  其  他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唐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唐河县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唐政办〔2017〕73号)同时废止。

唐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唐河县补充耕地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简明问答解读】《唐河县补充耕地管理办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