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有 效 性 | 现行有效 | |
| 发文机关 | 唐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5年12月24日 |
| 标 题 | 唐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唐河县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 | 唐政办〔2025〕22号 | 发布时间 | 2025年12月24日 |
唐政办〔2025〕22号
唐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唐河县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唐河县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5年12月24日
唐河县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落实“净地”出让制度,切实做好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停止征收和调整有关收费项目的通知》(豫政〔2008〕5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地下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8〕59号)、《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宛政办〔2025〕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一)唐河县范围内国有出让用地适用本方案(包括新增国有建设用地和收回的存量土地、建设项目取土区等)。
(二)本方案施行之前已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项目,工程开工前应依法开展文物保护工作。
二、工作程序
(一)编制年度考古勘探工作计划
由县文物部门会同县自然资源局,根据土地储备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制定年度考古调查、勘探工作计划。
(二)土地储备
依据土地储备计划,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与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完成土地收储,将考古调查、勘探、发掘费用计入土地收储成本。
(三)土地清表
建设用地所在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县文物部门指导下,负责考古调查、勘探的场地清表。符合要求的,由县文物部门出具清表完成证明。
(四)申请
对已签订土地征收和土地收购合同的土地,经县文物保护研究所确认具备考古调查、勘探条件的,由县土地储备机构向县文物部门提出考古调查、勘探申请。
(五)实施
1.县文物部门接到考古调查、勘探申请后,由县文物保护研究所与县土地储备机构衔接,签订文物保护协议。20个工作日内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工作,因天气等不可抗力因素或者工程规模巨大确需延长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考古发掘工作时限由考古发掘单位根据地下文物埋藏情况与土地储备机构共同商定。考古工作技术标准按照国家《田野考古工作规程》执行。
2.考古勘探未发现地下文物的,由县文物部门依据考古勘探结果出具行政审批意见;发现有文物遗迹的,由文物部门按照程序上报审批,实施考古发掘,县文物部门依据考古发掘结果出具行政审批意见。
3.经考古勘探、发掘,发现具有特别重要价值的文物遗迹确需原址保护的,由县自然资源局按照有关程序调整建设规划。
4.涉及已经公布需要保护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建设用地,由文物部门告知土地出让单位在土地招拍挂公告中列明;用地单位在开发建设前应当按照文物保护要求,报请文物部门依法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5.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要在土地出让之前完成;其他建设用地、建设项目取土区等,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要在建设工程开工前进行。
三、工作经费
(一)县自然资源局将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所需经费计入土地成本,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县财政部门在土地出让价款中扣除文物保护经费,拨付考古工作单位。
(二)参照1990年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文物局颁发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收费标准核算文物勘探、发掘费用,遇到大中型墓葬或其他特殊重要遗迹时据实核定。
四、职责分工
(一)县土地管理部门
1.向县文物部门提供年度土地供应计划,配合县文物部门编制考古勘探计划。
2.按照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土地供应。
3.根据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结果和文物保护有关规定,对需要原址保护的,调整用地规划。
4.将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所需经费计入土地成本。
(二)县文物部门
1.制定考古调查、勘探计划。
2.根据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要求,制定相关标准和规范,对土地清表提出具体指导意见。
3.依法组织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依据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结果,出具文物行政审批意见。
4.涉及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点的建设用地,告知委托单位相关文物保护要求。
5.负责与县财政部门确认每次需扣除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经费额度。
(三)县财政部门
负责与县文物部门确认每次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经费额度,及时提取文物保护经费,并向文物勘探和考古发掘单位及时拨付。
(四)宗地所在辖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1.对具备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条件的,由土地储备机构向县文物部门提出申请,根据县文物部门的安排与文物勘探和考古发掘单位签订工作协议。
2.负责宗地征收、拆迁和清表(垃圾清运、地面硬化层破碎、地上建筑物及其附属物的清理等)工作,使土地具备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工作条件。
3.负责宗地所在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的场地保护及社会稳定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是优化营商环境和加强文物保护的重要举措。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要强化责任感,推动考古前置工作顺利实施,落实“净地”出让制度,高质量服务全县经济社会发展。
(二)规范流程,配合协作。各有关单位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本方案,扎实做好本职工作,密切配合,加强协作,保障工作顺利开展。
(三)强化措施,建立机制。建立由县发展改革委、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部门参与的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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