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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引资

作者: 编审: 时间:2022-11-24 15:00:00 来源:

唐河县产业集聚区概况

唐河县建设了占地19.6平方公里的县产业集聚区,高标准修建了24条总长170公里“八横十六纵”道路,铺设给排水管网172公里,绿化面积95万平方米,建成11万伏变电站两座,日处理能力2万吨的污水处理厂已投入使用,天然气管网已配套整个园区,基础设施一应俱全。目前,入驻项目182家,其中工业项目170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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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导产业

唐河县明晰了以机械电子为主导,以农副产品加工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为两翼,以新能源产业为先导的“121”产业格局,聚焦主导产业着力打造百亿级产业集群。

唐河具有2个年产10000吨的消失模铸造线,2个年产5000吨的沙模铸造线,以及年产2000万只的铝合金活塞和有色金属铸件生产线,形成了以钜全金属、中盛汽配、东联变速箱为代表的汽车配件制造业;唐河已规划建设5平方公里的农机产业园,以亚澳农机、向阳红拖拉机、南商农牧科技为代表的农机装备制造项目已入驻农机产业园;县产业集聚区已入驻以生产手机屏幕、电子芯片为主的企业10余家,生产的产品主要用于知名品牌电子电器上,以兴利源、恒通光电、宝发、日新、鼎新、鸿利达、飞泰科技为代表的光电电子加工业已初具规模;唐河是农业大县,以皓月棉业、宏欣纺织、华发服装为主的纺织服装业,以贤德面粉、曹氏百川、麒丰饮品、六合饲料为代表的农副产品深加工业,已形成集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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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河县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

唐发〔2017〕1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施举县开放战略,围绕主导产业招商。着力打造以机械电子制造为主导,农副产品加工和矿产资源开发为特色,风能太阳能和生物质发电为新能源产业的“一二一”产业格局,着力将唐河打造成新型工业基地。

第二条  入驻产业集聚区需单独供地的工业项目,应符合我县的主导产业,原则上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投资强度达到150万元/亩以上(光电电子、纺织、服装类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120万元/亩),亩均年纳税不低于3万元(土地使用税、房产税除外)。

第三条  引进的现代农业项目原则上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引进的市场、商贸物流等第三产业项目年纳税100万元以上。

第四条  公益类社会事业项目“一事一议”;资源开发类、能源利用类项目另行制订优惠政策。

第二章  土  地

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企业获得土地的综合价格为8.5万元/亩(根据实际可动态调整)。办理用地手续时,企业按照土地招拍挂价格全额交纳土地出让金,待企业建成投产后,经核实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超出8.5万元/亩部分由县财政补贴给企业。若核实固定资产投资达不到5000万元,超出部分不再补贴;核定固定资产投资达不到合同约定额的20%的,政府无偿收回土地。

第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在土地招拍挂时,企业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项目投产后核实其固定资产投资,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亿元以上,按“一事一议”价格差额部分补贴给企业;若固定资产投资超过5000万元,达不到1亿元,企业获得土地的综合价格超过8.5万元/亩差额部分,补贴给企业;若核实后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的,按招拍挂价格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

第七条  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工业项目,产业集聚区原则上不再单独供地,可进行项目置换或进驻标准化厂房。

第八条  工业项目以外的项目,所需土地经县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后,予以实施。

第三章  税  收

第九条  入驻产业集聚区单独供地的工业项目经核实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0万元以上,自投产之日起,五年内享受优惠政策,企业每年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前三年县财政以员工培训、融资贴息和技术改造、科技创新扶持等方式全部补贴给企业,第四年和第五年按50%补贴企业。如果核实后固定资产投资达不到5000万元,或亩均纳税达不到3万元的(不含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不再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第十条  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标准化厂房建设企业的租赁收入,五年内其纳税地方所得部分,前三年由县财政全额补贴企业,后两年按50%补贴企业,用于企业融资贴息等。

第十一条  进驻标准化厂房的企业,租赁厂房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且年度全额入库税金不低于30万元,租赁厂房面积在2000平米以上5000平米以下、且年度入库全额税金不低于50万元,或租赁厂房面积在5000平米以上、且年度入库全额税金不低于100万元的,前三年租金全额由县财政或招商单位补贴给企业,第四、第五年租金的50%由县财政或招商单位补贴给企业。

第十二条  产业集聚区工业项目自开始供地至企业建成投产前,所缴纳的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由县财政等额补贴。县财政等额补贴的期限不超过两年(投资5亿元以上的项目不超过三年),在规定期限内仍未建成投产的企业,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由企业缴纳。

第十三条  已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在后续经营过程中通过更改企业名称、或者以新项目申报的,不得重复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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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标准化厂房建设

第十四条  鼓励企业在产业集聚区兴建标准化厂房。拟进驻服装、电子、工艺品等项目的应建设3层及以上、单体建筑面积6000平方米以上的多层标准化厂房;拟进驻机械制造类等特殊项目的需建单层标准化厂房,檐高不得低于8米,单体建筑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

第十五条  标准化厂房建成后,以投资方自用或对外承租为主。对外出租有困难的,由县政府委托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对外出租,自建成之日起前三年,县财政按每月6元/平方米的标准支付租金。

第十六条  承租县财政资金承建的标准化厂房的企业,在五年内购买所租厂房的,所付租金可顶抵购房款。

第五章   服  务

第十七条  对入驻产业集聚区的项目,县级各项行政性收费全免,事业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服务性收费按《唐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工业园区招商引资若干规定的通知》(唐政〔2009〕13号)执行。

第十八条  产业集聚区工业项目用电,经省发改委批复后,执行《河南省电网直供电价表》所列大工业生产用电价格,享受产业集聚区电价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对年纳税100万元以上的企业,企业法人代表可优先推荐为先进人物,符合条件的可优先推荐为国家、省、市级劳动模范候选人。

第二十条  对外来投资企业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制度,由招商局配合项目服务单位和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实行“代办制”。

第二十一条  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对进驻项目做好“五通一平”,即通水、通电、通路、通讯、通气(水、电、讯、气通至厂区红线外、路修至厂区大门口)、厂区内土地根据地貌自然平整,满足企业建设需求,确保企业早日建成投产。

第二十二条  对县产业集聚区内企业实行“保姆式”服务。相关职能部门确需入企检查的,要依法依规,减少频率,轻罚重纠。企业在建设、生产过程中享有充分自主权,对强买强卖、欺行霸市、强揽工程等违法犯罪行为,由公安部门及时查处,严厉打击。对参与干扰企业建设、生产的党员干部,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树立“抓招工就是抓招商”工作理念,落实《唐河县产业集聚区员工优惠政策》,积极主动为企业招工,解决企业员工合理需求,保障企业用工需要。

第二十四条  对重点项目实行“专班负责制”,由一名县领导牵头,相关职能单位参加,成立专门班子,解决项目建设及经营过程中的一切问题。

第六章  人才引进和回归

第二十五条  根据《南阳市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引进培养办法(试行)》(宛发〔2015〕19号)15个配套实施办法,我县重点引进培养各类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经评审认定符合奖励条件的,给予补贴15万元—100万元安家费、30万元—50万元的科技开发启动资金、10万元—80万元重大科技奖项奖金、最高10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等,可优先使用最高4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按规定给予担保及贴息资助,并享受最高20万元的获得相关荣誉者的补贴以及岗位津贴、差旅补助、医疗补贴等。

第七章  奖  励

第二十六条  招商引资奖励对象

1.个人引资奖励(包括自然人和各类企业法人)。对引进项目且符合本奖励办法的,奖励资金归第一引资人所有;同一个项目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引资人时,按一个项目标准进行奖励,引资人内部关系自行处理。

2.县直部门引资奖励。县直部门引进项目且符合本奖励办法的,奖励资金归本部门所有。

3.乡镇(街道)单独招引入驻县产业集聚区的工业项目,建成投产后,产生的税收地方所得部分奖励给乡镇(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期间除外);县乡(镇、街道)合作引进项目入驻县产业集聚区,按照县乡(镇、街道)实际投资比例进行税收分成。乡镇(街道)单独引进固定资产投资超亿元的工业项目,除税收分成外,县政府仍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的5‰奖励乡镇(街道)。

4.招商引资专业部门招引、交由乡镇或县直部门服务的,奖金奖励给招引单位,服务部门不再享受奖励。

第二十七条  招商引资奖励标准

1.对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现代农业项目,项目建成经评审验收后,按固定资产投资的1‰进行奖励。

2.对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入驻县产业集聚区的工业项目,建成投产经评审验收后,按固定资产投资的5‰进行奖励。

3.对新引进建成运行后年纳税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市场、商贸物流等三产项目,经评审验收后,按主体税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下同)地方所得部分的10%进行奖励。

4.凡引进固定资产投资超亿元的世界500强、国内500强等知名企业入驻县产业集聚区的工业项目,除兑现上述奖励外,每个项目另行奖励20万元。引进固定资产投资超2亿元的上述知名企业进驻县产业集聚区的工业项目,给予特别重奖。

第二十八条  招商引资奖金发放办法

1.入驻县产业集聚区固定资产投资超5000万元的工业项目,项目建成投产,经相关部门评审验收后,按照奖励标准全额奖励给个人或者单位。以纳税额计算奖金的三产项目,按一个完整纳税年度企业主体税种地方所得部分的10%进行一次性奖励。其它项目的奖励,一律待项目建成运行且相关部门评审核资后,给予一次性奖励。

2.个人奖励资金按程序审核批准后,由县财政拨付县招商局予以兑现。县直部门及乡镇(街道)奖励资金按程序审核批准后,县财政直接拨付县直部门或乡镇(街道)账户。

3.每个受奖项目自供地之日至全部建成投产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两年,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的项目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政策未涵盖的其他项目,有行业优惠政策的,按行业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此前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原合同约定执行,本优惠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第三十条  本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由唐河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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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文       号
发布机构 唐河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2-11-24 15:00:00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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