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29日,唐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检结果公布,其中不合格农产品涉及源潭镇1家学校采购的农产品。现将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5月29日唐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河南三方元泰检测技有限公司对河南省南阳唐河县源潭镇第二中心小学采购的大葱进行抽检。经抽样检验,大葱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查处情况:
本局2023年6月29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河南三方元泰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No:SY2023-05-1279),并对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单位位于唐河县源潭镇源中街,为在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于2023年5月29日在唐河县王新庆蔬菜商行购进大葱25斤,价格1.5元/斤,5月29号一部分抽检检验使用,剩余当天全部供餐使用。当事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的规定,构成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
经查当事单位采购的大葱是从合法渠道购进,能够提供进货来源;其不具备检测蔬菜农药残留量的技术和设备条件,从产品外观亦无法鉴别所购进大葱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已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存在违法的主观故意和过错。经我局审查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依法对当事单位免于行政处罚。
主题词:唐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农产品核查处置结果的通告 - 点击收起详细信息
索 引 号 | 2023092208551638 | 文 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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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唐河县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3-09-22 08:55:16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文件编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