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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结果的通告

作者:源潭所 编审:林振泉 时间:2023-09-04 16:30:48 来源:

2023529日,唐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检结果公布,其中不合格农产品涉及源潭1家经营单位。现将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529唐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河南三方元泰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河南省南阳唐河县鑫瑞超市销售的大葱、辣椒进行抽检。经抽样检验,大葱噻虫嗪项目、辣椒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查处情况:

本局2023629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河南三方元泰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No:SY2023-05-1289)(No:SY2023-05-1280),并对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3525日从南阳双铺蔬菜批发市场蔬菜经营户朱三瑞处购进辣椒56斤,单价1.3/g,购进金额72元。除去被抽检使用的6斤,剩余的辣椒已全部售出,销售价格1.98/g销售金额为99元。于2023529日从唐河县东岗蔬菜批发市场经营户宋国华处购进葱10公斤,单价0.5/kg,购进价20元。除去被抽检使用的6斤,剩余的大葱已全部售出,销售价格1.98/g,从购进当日开始在店内进行销售,销售金额27.7元。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违法行为。经查当事人所销售大葱、辣椒均是从合法渠道购进,能够提供进货来源;其不具备检测蔬菜农药残留量的技术和设备条件,从产品外观亦无法鉴别所购进大葱、辣椒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已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存在违法的主观故意和过错。经我局审查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依法可以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没收非法所得126.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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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2023090416304833 文       号
发布机构 唐河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3-09-04 16:30:48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文件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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