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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唐河县城管局2023年执法检查监督计划

作者: 编审: 时间:2023-04-20 15:45:59 来源:

第一条 为规范涉企检查行为,减轻企业负担,推行“除涉及安全底线相关监管执法事项外,实行非举报(投诉)不主动检查”的行政执法方式,营造“办事省心、投资放心、经营安心”的营商环境。根据《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严格执行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管理,除“双随机、一公开”,实施涉企行政检查一律实行事前审批制,涉企行政执法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条 根据检查目的和内容,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包含以下类型:

(一)“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指引》执行。

(二)日常检查。按照《涉企现场检查事项清单》执行,未列入涉企现场检查事项清单的,不得随意进行现场执法检查。

(三)触发式检查。上级部署、投诉举报、突发事件以及其他需要依法开展现场行政执法检查。

(四)其他事项。包括上门服务、业务指导、信用修复等入企行为。

第四条 同一企业同一事项一次检查,加强系统内上下衔接,强化检查结果共享利用,对重复或不涉及安全的事项进行清理整合,上一次门查多项事。

第五条 实行信用风险差异化监管,根据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类企业“无事不扰”;对B类企业,按常规比例和频次开展抽查;对C类企业,实行重点关注;对D类企业,实行严格监管。

第六条 探索建立市场监管领域监管对象正面清单,按照“非必要不现场执法检查”原则,对纳入相关业务领域正面清单的企业不主动上门检查。如纳入企业信用风险A类的企业,原则上不再进行登记事项和公示事项的检查。

第七条 推进线上监管,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开展非现场监管。

第八条 实施涉企行政执法检查的部门应事前履行审批程序,填写《唐河县城管局涉企行政检查审批表》,统一由分管负责人审核后,由主要负责人审批。实施联合检查的,由牵头部门负责报审。

第九条 对涉及安全的领域,因突发事件、处理投诉等紧急情况可后补审批,由实施涉企行政执法检查的部门向分管领导口头申请,并在检查、调查完成后即补填《唐河县城管局涉企行政检查审批表》。

第十条 涉企行政执法检查部门应根据工作实际,于每年1月底前制定年度涉企检查计划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计划,除上级部署以及其他需要依法开展现场行政执法检查外,原则上不得随意增加检查任务。

第十一条 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前的检查、核查等,按本制度执行。立案后的调查取证,按《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涉企行政检查中,严禁擅自采取责令关闭、责令停产停业、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等行政处罚措施。

第十三条 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责任追究和监督。对违反本制度,未经审批擅自开展检查以及检查中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依照《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规定,依法严肃处理。局法制机构应对涉企行政执法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规范涉企检查行为。

第十四条 本计划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 本计划由唐河县城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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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2023042015455916 文       号
发布机构 唐河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3-04-20 15:45:59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文件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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