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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河县民政局关于开展全县社会组织2022年度检查的通知

作者: 编审: 时间:2023-04-06 08:39:53 来源:

唐河县民政局关于开展全县社会组织

2022年度检查的通知

唐河县各社会组织:

为做好我2022年度社会组织年检工作,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度检查范围

2022年6月30日前在唐河县民政局成立登记的社会组织。

二、年检材料填报要求

社会组织应当于2023年5月31日前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完成年检材料的填写和报送。

(一)网上填报

登录民政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https//:zwfw.mca.gov.cn/)实名注册法人账号后,访问“法人服务”的“社会团体年检年报”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年报”,即可登入社会组织年检(年报)系统填写《年度报告书》。

(二)准备纸质材料

1.年度检查报告书。社会组织在完成网上填报并提交后,将年度工作报告书打印成A4大小纸质文本一份,由法定代表人签字、财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社会团体印章,报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并出具初审结论、加盖印章后提交唐河县民政局。已脱钩行业协会商会或直接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无需报送业务主管单位。

2.财务审计报告书。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2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书,财务审计报告审计范围应当包含所有分支(代表)机构的全部收支(必须按照《全国性社会团体2015年度检查财务审计报告模板》的要求提供年度审计报告),2022年参加评估且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年度检查时不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财务审计报告》。

3.《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民办学校、职业培训学校、医疗机构,提交经2022年度年审后的办学许可证、医疗机构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以上材料一式一份。

(三)报送纸质材料

社会组织应当将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初审意见并加盖印章的年度工作报告书以及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送至唐河县民政局窗口唐河县便民服务中心3号楼3楼)。

报送纸质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23年5月31日,对逾期未报送年检纸质材料的社会组织,我单位不再接收材料,并将按照未参加年检处理。

三、年度检查的审查形式、标准和结论

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一)社会组织能够同时满足以下情形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合格”:

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照章程开展活动,决策程序民主,内部管理规范,财务收支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无违法违纪行为等。

(二)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情节较轻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 “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2.未按照章程规定时间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未按期换届的;

3.负责人没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报批手续或超龄、超届任职的;

4.擅自修改章程或者未按规定申请章程核准备案的;

5.违反证书、印章管理规定的;

6.违反或超出章程规定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

7.内部矛盾严重,重大决策缺乏民主程序的;

8.不履行相应程序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9.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收支未纳入社会团体财务统一核算,财务管理存在问题的;

10.以各种形式设立“小金库”,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的;

11.违法违规收取费用,向企业乱摊派、索要赞助和无偿占用企业人财物,或者强制企业入会的;

12.未按规定程序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超标准收费的;

13.违反规定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或者违规使用票据的;

14.无固定办公场所1年以上的;

15.年度工作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16.受到相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的;

17.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18.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团体章程的行为。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情节轻微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

2.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3.本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不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活动的;

4.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

5.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6.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度检查的;

7.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8.设立分支机构的;

9.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10.现有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11.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1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3.年度检查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4.应建未建党组织,或未被委派党建工作联络员(指导员)的;

15.受到相关部门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的;

16.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审计和其他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发放整改文书要求限期整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

17.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四、其他事项

(一)社会组织年检涉及整改、改正事项的,应当领取整改通知书、改进意见书。社会组织未按期完成整改的,民政部门将根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各社会组织要认真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及本通知要求,主动配合做好年度检查工作。逾期不年检或年检发现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将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或撤销登记的处理。不参加年检、年检不合格或连续两年年检基本合格的,将按《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2010〕第39号)有关规定降低评估等级。

(三)为规范社会组织管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我局将根据民政部《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和省民政厅《河南省社会组织“两随机、一公开”检查审计工作规程》规定,结合实际,在逾期不参加年度检查、信用较差、风险较高的社会组织中开展抽查工作,抽查结果通报业务主管单位。

联系人:王娟娟

联系电话:0377-68922449

  箱:thxshzz2022[at]163.com

2023年4月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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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2023040608395325 文       号
发布机构 唐河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3-04-06 08:39:53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文件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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