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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唐河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 补助实施办法(暂行)

作者: 编审: 时间:2022-10-28 10:54:10 来源:

一、总则

第一条 为统一、规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费申领、审核、发放等业务办理流程,为群众提供简便快捷高效的经办服务,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的意见的通知》(豫人社规〔2021〕6号)和《南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宛人社办〔2021〕128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费的资料审核、内控稽核、资金申报和申领发放等工作。

    二、补助对象

    第三条 参加唐河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在参保缴费期间或领取待遇期间死亡火化的和因爆炸、火灾等特殊原因死亡无法火化的,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停止支付养老保险待遇,发放丧葬补助费。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丧葬补助费:

    (一)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未履行缴费义务的;

    (二)死亡后超过6个月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

    (三)已领取其他养老保险丧葬补助费的;

    (四)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的(丧失中国国籍);

    (五)对于无法确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死亡参保人员暂做封存管理;

    (六)对于失联或失踪人员,继承人持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和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申领丧葬补助费,超过失联或失踪人员最后一次认证通过有效时间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补助标准

    第五条 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标准为12个月省定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并随我省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同步调整。

    四、申请材料

    第六条 申领丧葬补助费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民政部门出具的死亡人员火化证明。因爆炸、火灾、等特殊原因死亡无法火化的需提供公安部门或消防部门开具的死亡证明。失联或失踪人员,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

    (二)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继承人已开通金融功能的社保卡或银行卡。

    五、办理流程

    第七条 为提高经办服务效率,根据“放管服”改革有关要求及我县社会保险“全省通办”工作实际,实行“线上线下,一网受理”,指定受益人、继承人可在线下业务服务大厅或网上申请办理。

    第八条 村(社区)协办员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格、提供材料进行受理和初审,确认无误后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费申请表》,协办员签字并加盖村(社区)委会公章,连同申领材料于3个工作日内一并报送至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

    第九条 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对申领资料进行审核,将参保人注销登记信息录入城乡居保系统,做社保关系终止初审,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费审批汇总表》,加盖公章后连同申领材料于每月10日前一并报送至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第十条 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复核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上报材料,对手续完备、符合规定的,通过城乡居保信息系统对注销登记信息进行确认,结算其个人账户余额,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十一条 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于每月15日前将申请丧葬补助费的人员明细、发放金额连同城乡居保养老待遇、个人账户支出资金等通过城乡居保信息系统生成《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年月应付计划表》,报县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笫十二条 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于每月20日前将支付明细清单、资金转账凭证等提供给指定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应及时将支付金额划入指定受益人、继承人指定的社会保障卡、银行卡(存折)等银行账户,同时向县城乡居保经办机构传送支付回执,向城乡居保信息系统传送回盘,并于3个工作日内向县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反馈资金支付情况明细,发放失败的注明失败原因。

    第十三条 县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在核发丧葬补助费时,应根据其个人账户余额、丧葬补助标准和注销养老保险关系时养老金发放等情况,据实结算。如果申领人多领取了养老金,应在其丧葬补助费中予以抵扣,抵扣后仍不足,则继续从其个人账户余额中抵扣,抵扣后的个人账户余额予以返还,确保基金不受损失。

    六、资金管理及保障

    第十四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对县、乡镇(街道)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落实丧葬补助制度中的经办服务和基金管理加强监督指导,不断完善政策措施,指导经办机构优化服务流程,严格落实各项内控和基金稽核要求,切实做到审核把关认真,办理流程规范,信息管理精准,基金运行安全。

    第十五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所需资金由县财政负担,列县财政预算,根据实际产生额据实拨付。

    第十六条 县人力资源社会和保障部门可参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当年先行预拨、次年据实结算”的办法,根据我县上年度丧葬补助发放额度,主动与财政部门沟通协调,作为下年度丧葬补助预计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先预拨,再结算,确保城乡居保丧葬补助费按时足额发放。

    第十七条 县、乡镇(街道)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通过新闻媒体及印发宣传手册等多种手段,釆取各种通俗易懂、灵活多样的方式,有针对性地宣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政策及业务办理流程,方便群众办理相关业务。

    第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丧葬补助金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附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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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2022102810541040 文       号
发布机构 唐河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2-10-28 10:54:10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文件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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