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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关于调整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 编审: 时间:2022-02-08 09:11:13 来源:

唐河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关于《文件头》的公示

         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


关于调整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按照《文化和旅游部关于调整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文旅市场发〔2021〕57 号)要求,现就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允许外国投资者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娱乐场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32 号),允许外国投资者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娱乐场所,取消外商投资比例限制。将“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事项的名称,统一调整为“外商投资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申请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审批权限不变,申请材料、设立条件和程序与内资一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娱乐场所、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大陆投资设立娱乐场所参照执行。

      二、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中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有关场所规定含义理解和适用问题的答复意见》(法工委复〔2021〕2 号),幼儿园与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距离及测量方法,由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结合实际作出具体规定。按照《河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及相关文件要求,我省明确幼儿园与娱乐场所、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距离和测量方法参照中小学校执行。即河南各地新设立娱乐场所、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与幼儿园的距离不得少于 200 米。距离测量方法:娱乐场所与幼儿园距离的测量方法按两地之间的最近直线距离测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施行前已开设在幼儿园周边的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原发证机关在办理经营许可证延续或变更时,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切实落实不得在幼儿园周边设置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法定要求。

      三、做好与相关部门行政审批改革的协同衔接。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与同级公安、应急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进行沟通会商,做好行政审批材料的调整衔接工作。

       1.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执行,消防部门的批准文件可采用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2.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2021 年版)》,娱乐场所已不再纳入生态环境部门的环评管理。娱乐场所设立审批中“环境保护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备案证明”的证明材料,可采取告知承诺制,由申请人出具承诺书,承诺遵守环保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大气、水、固体、噪音、振动等污染防治措施。

       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审批中“公安机关的信息网络安全审核”,因公安机关实行告知承诺制,可采用公安机关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告知承诺书(试行)或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合格证。

       四、落实国务院“证照分离”改革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证照分离”改革精神,统一使用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办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场所审批事项,压缩审批时限,提升审批效能,优化审批服务。

       特此通知。

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调整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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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2022020809111371 文       号
发布机构 唐河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2-02-08 09:11:13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文件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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