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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唐河县税务局关于转发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税收风险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县税务局 编审:县税务局 时间:2023-04-21 09:17:31 来源:县税务局

局内各单位:

现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税收风险管理办法(试行)》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唐河县税务局     

2020年3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税收风险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风险管理导向性、驱动性、综合性和统筹性作用,规范税收风险管理工作,促进征管方式“四个转变”,构建“发现及时、反应迅速、应对有力、惩戒到位”的风险管理工作格局,结合河南税收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务机关应运用风险管理理论和方法,在全面分析纳税人税法遵从状况的基础上,针对纳税人不同类型不同等级的税收风险,合理配置税收管理资源,通过提示提醒、纳税辅导、税务约谈、调查核实、纳税评估、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税务稽查等风险应对方式,防控税收风险,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提升税务机关管理水平。

第三条  税收风险管理施行“领导小组统一指挥、风险管理部门统筹实施、各业务部门分工协作”的横向互动和“省局分析为主、市局分析为辅、三级任务管理、三级分类应对”的纵向联动运行机制,各级税务机关各部门应分别发挥比较优势,分类分级承担风险管理职能,形成自上而下任务推送和自下而上质效反馈的风险管理闭环。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税收、非税收入、社保费的风险管理事项。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各级税务机关税收大数据和风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审议决定风险管理工作制度、目标规划、年度报告以及其他重大事项;领导小组组长负责召集领导小组会议,负责根据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决定发布出台风险管理工作制度、目标规划、年度报告以及其他重大事项。

各级税务机关税收大数据和风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拟定风险管理工作制度、目标规划,统筹开展风险分析识别、任务管理、风险应对、监控评价以及其他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负责召集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负责风险管理任务发布审批、部门组织协调以及其他事项。

第六条  风险管理部门在领导小组及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指挥下,统筹实施、指导辖区范围内开展税收风险管理,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一)负责拟订、完善、落实风险管理各项工作制度。

(二)负责牵头起草、修订和组织实施风险管理目标规划。

(三)负责开展专项税收风险分析识别,统筹组织开展综合性税收风险分析识别。

(四)负责承接上级下发风险应对任务;负责上级下发和本级制发风险应对任务的整合、归集、排序、去重;负责结合风险高低、资源配置等情况拟定各层级不同应对策略的风险应对任务建议;负责将经审批或集体审议后确定的应对任务,按高、中、低风险分别推送至相关部门。

(五)负责对下级税务机关开展风险管理进行业务指导和支持,提供相关数据信息。

(六)负责对风险管理各环节及全过程的监控,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和反馈。

(七)负责协调组织建设风险特征库、指标模型库和风险应对实例库;负责研究分析风险应对结果,结合应对部门提出的合理建议,分析风险产生原因,提请各部门完善制度、加强征管,提升税收治理水平。

(八)负责风险管理相关信息系统的优化完善、推行培训及日常维护。

(九)负责风险管理人才培养和专家团队建设。

(十)负责其他与风险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七条  业务管理部门在领导小组及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指挥下,分工协作,将分管税费种或本部门业务的管理融入风险管理流程体系,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一)负责本部门风险管理目标规划制定,参与全局性风险管理目标规划制定。

(二)负责分管税费种或本部门业务的风险分析识别,参与综合性税收风险分析识别。

(三)负责对下级税务机关开展分管税费种或本部门业务风险管理进行业务指导和支持。

(四)负责对分管税费种或本部门业务风险任务的监控,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和反馈。

(五)参与分管税费种或本部门业务风险特征库、指标模型库和风险应对实例库建设;负责研究分析风险应对结果,结合应对部门提出的合理建议,分析风险产生原因,完善部门制度、加强征管,提升税收治理水平。

(六)负责其他与风险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八条  风险应对部门在领导小组及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指挥下,分类分级承接风险管理部门推送的风险任务并开展风险应对,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一)负责承接本级风险管理部门推送的风险任务,并确定风险应对任务实施的具体人员。

(二)负责开展风险应对前的数据准备,制定应对预案。

(三)负责按照有关规程要求开展风险应对,提出排除或确认风险疑点以及其他问题的处理意见。

(四)负责风险应对结果的执行。

(五)负责风险应对结果的反馈,并根据风险应对对象存在的问题,结合日常税源管理工作提出有针对性的管理建议。

(六)负责其他与风险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三章  工作内容

 

第一节  目标规划

 

第九条  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税收形势和外部环境,确定税收风险管理工作重点、工作措施和实施步骤,形成系统性、全局性的目标规划,统领和指导税收风险管理工作。

第十条  省局负责全省范围内全局性风险管理目标规划的制定与调整,各省辖市局、县(市、区)局负责在省局规划的基础上结合本地税收风险管理状况,制定与调整本级风险管理目标规划。

第十一条  制定税收风险管理目标规划,应根据本地区本期税收工作重点及上级风险管理部署要求,结合税收形势发展趋势、上期风险计划执行评价反馈情况,综合兼顾风险防范的覆盖面、技术能力、风险识别能力以及涉及的工作量等因素,科学合理制定。

第十二条  制定税收风险管理目标规划,应首先由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结合本部门工作重点,制定部门风险管理目标规划,提交风险管理部门整合、统筹,并广泛征求下级税务机关的意见、建议,经领导小组审定后发布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收风险管理目标规划确定的内容和时间安排开展风险管理工作,当发生相关税收政策重大调整等情况,影响目标规划实施的,相关部门可以提交风险管理部门提请领导小组对目标规划进行调整。

 

第二节  风险识别

 

第十四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结合各自征管范围,建立覆盖税收征管全流程、各环节、各税费种、各行业的风险特征库、指标模型库等风险分析工具,根据本级税收风险管理目标规划,分类分级对纳税人开展分析识别,找出容易发生风险的领域、环节或纳税人群体,为风险应对提供精准指向和具体对象。

第十五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进一步发挥大数据在提升风险分析智能化、精准化水平中的作用要进一步应用大数据理念加管理经验深入透视各类涉税信息之间的关联,发掘纳税人之间、涉税行为之间、各个税种之间的隐含关系,预警纳税人可能的涉税遵从行为,促进税收管理从粗放型走向智能化、精准化管理。

第十六条  省局要充分发挥数据资源、人力资源集中的优势,负责风险特征库、指标模型库等风险分析工具的建设;负责本级重点税源企业、自然人和区域性、行业性、特定事项以及其他应当由省局承担事项的税收风险分析;负责协助国家税务总局开展大企业、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等纳税人的税收风险分析。

市以下税务机关要充分发挥靠近税源、熟悉税源的优势,负责本级重点税源企业、自然人和特定事项的税收风险分析;负责协助省局开展税收风险分析。

第十七条  税务机关内部各部门应结合分管税费种或本部门业务,对纳税人从不同角度开展分析识别,形成分析合力,提高税收风险分析的全面性和精准度:

(一)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协调组织风险特征库、指标模型库等风险分析工具的建设;负责开展专项税收风险分析识别,统筹组织开展综合性税收风险分析识别。

(二)货物和劳务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财产和行为税、资源和环境税、社会保险费、非税收入、征管和科技发展、国际税收管理、出口退税服务和管理、稽查等部门负责分管税费种或本部门业务的风险分析识别,参与风险特征库、指标模型库等风险分析工具的建设以及综合性税收风险分析识别。

(三)收入规划核算和税收经济分析部门负责开展本地收入预测分析、重点税源监控、税收经济分析、区域比较分析、政策效应分析和税收管理能力分析。

(四)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部门负责承担国家税务总局部署的“千户集团”企业风险分析,组织实施本系统列名大企业的风险分析,参与风险特征库、指标模型库等风险分析工具的建设以及综合性税收风险分析识别。

第十八条  各业务管理部门应根据本级税收风险管理目标规划要求的内容和时间节点,开展分管税费种或本部门业务的税收风险分析,并将风险分析识别结果以及通过其他途径获取的风险疑点提交风险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  对分析识别出的风险点,应选取部分疑点纳税人进行适用性抽样验证。抽样验证可以采取案头分析、选取代表性企业开展典型调查等方法开展。

第二十条  风险管理部门应根据各业务管理部门和本部门的风险识别结果以及通过其他途径获取的风险疑点,建立风险纳税人库,按纳税人归集风险疑点,综合评定纳税人的风险分值,进行等级排序,确定每个纳税人的风险等级。

第二十一条  风险管理部门应综合参考纳税人违法行为严重程度和预估税款流失规模等因素将纳税人(或任务)风险等级划分为高、中、低三等:

(一)高风险纳税人(或任务):涉嫌恶意虚开发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抗税、骗税等严重涉税违法行为或者税收风险点情形复杂、预估税款流失数额较大的纳税人(或任务)。

(二)低风险纳税人(或任务):风险疑点单一、证据指向清晰、预估税款流失数额较小的纳税人(或任务)。

(三)中风险纳税人(或任务):高、低风险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或任务)。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风险等级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调低,确需调低风险等级的,应报请原风险等级确定税务机关风险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调整。

 

第三节  任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风险管理部门应根据纳税人风险等级排序结果,以及除本办法列明事项之外的上级交办、部门转办和快速反应、跨区域税收风险管理协作等其他途径产生的风险任务,按照“科学合理”、“归并执行”的原则,结合征管资源和专业人员配置情况,进行整合、统筹,合理确定风险应对措施、任务数量和推送频次。

第二十四条  以下事项按照有关规程规定处理,风险管理部门不进行任务整合、统筹:

(一)应当由纳税服务、税源管理等部门依据纳税服务和税收征管规范办理的纳税服务事项、基础管理事项;

(二)应当由稽查部门依据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进行处理的督办案源、交办案源、转办案源和协查案源等特殊案源;

(三)应当由国际税收管理、货物劳务税、出口退税服务和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开展的特别纳税调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石脑油、燃料油增值税专用发票核查、海关缴款书委托核查、出口货物发函以及调查核实、复函;

(四)应当由货物劳务税部门依托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系统开展的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核查;

(五)应当由纳税服务中心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开展的涉税违法举报接受、转交、办理;

(六)其他不宜由风险管理部门进行任务整合、统筹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各级稽查部门对检举人提供的税收违法线索,符合立案条件的,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处理,风险管理部门不进行任务整合、统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转交同级风险管理部门统筹推送县(市、区)税务局风险管理部门处理。

县(市、区)局风险管理部门受理检举后,应进行风险等级评价,并统筹推送风险任务,属于中低风险的,按程序推送相关部门处理;属于高风险的,及时提交省辖市局风险管理部门推送省辖市局稽查局举报中心处理。

第二十六条  税源管理部门在税源管理过程中,发现纳税人存在风险疑点单一、证据指向清晰、预估税款流失数额较小的低风险事项的,可以直接采取提示提醒、纳税辅导、税务约谈、调查核实等方式进行应对;发现纳税人存在应当进行纳税评估、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税务稽查情形的,应当及时将涉税违法线索提交风险管理部门,由其统筹安排风险应对。

第二十七条  风险管理部门对同一纳税人(或任务)在同一公历年度内涉及多项多批次风险管理事项的,应按以下原则进行统筹,扎口推送,防止多头下达任务:

(一)本级税务机关同批次任务统筹原则:

1.不同部门、不同事项确定的纳税人风险等级一致的,归并相关风险疑点后,推送有关部门处理。

2.不同部门、不同事项确定的纳税人风险等级不一致的,归并相关风险疑点后,按较高等级风险任务推送有关部门。

(二)上下级税务机关同批次任务统筹原则:

1.上下级税务机关确定的纳税人风险等级一致的,下级税务机关按不超出上级税务机关确定的办理时间、不低于上级税务机关确定的工作要求的原则,归并相关风险疑点后,推送有关部门处理。

2.上级税务机关确定的纳税人风险等级低于下级税务机关的,下级税务机关可以按自己确定的风险等级在不超出上级税务机关确定的办理时间、不低于上级税务机关确定的工作要求的原则下,归并相关风险疑点后,推送有关部门处理;不能按时办结任务的,应当申请延期办理,但对上级税务机关下发的增值税快速反应等防虚打骗任务,应当先行按照有关要求实施业务阻断等措施。

3.上级税务机关确定的纳税人风险等级高于下级税务机关的,下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上级税务机关确定的风险等级,归并相关风险疑点后,推送有关部门处理。

(三)本级税务机关不同批次任务统筹原则:

1.已经派发低风险任务,又生成新的低风险任务,原任务已经办结的,制发新的低风险任务推送有关部门处理;原任务尚未办结的,将低风险任务疑点信息推送原低风险任务承办部门归并处理。

2.已经派发低风险任务,又生成新的高、中风险任务,原低风险任务尚未办结但易于处理并需短时间内办理的,可以单独处理,不并入新的高、中风险任务办理;原低风险任务尚未办结且不易处理不需在短时间内办结的,可由低风险任务承办部门移交高、中风险任务承办部门归并处理。

3.已经派发高、中风险任务,又生成新的低风险任务,原高、中风险任务已经办结的,制发新的低风险任务;原高、中风险任务尚未办结但低风险任务易于处理并需短时间内办理的,可以制发新的低风险任务单独处理;原高、中风险任务尚未办结且低风险任务不易处理不需在短时间内办结的,将低风险任务疑点信息推送高、中风险任务承办部门归并处理。

4.高、中风险任务原则上派发一次,税务机关又掌握该纳税人新的涉税违法线索,或该纳税人再次出现税款流失风险,或因执行国际条约需要,或因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实施的先退税后评估等情况,确需再次推送高、中风险任务,原任务已经办结的,可以制发新的高、中风险任务;尚未办结的,同一等级风险任务归并处理,不同等级风险任务按高等级风险任务开展应对处理。

(四)上下级税务机关不同批次任务统筹原则:

1.上级税务机关推送的低风险任务,下级税务机关原则上应单独办理;下级税务机关正在对该纳税人开展纳税评估或税务稽查等系统性税务检查且尚未办结的,可以在归并相关风险疑点后进行纳税评估或税务稽查;不能按时办结上级任务的,应当申请延期办理,但对上级税务机关下发的增值税快速反应等防虚打骗任务,应当先行按照有关要求实施业务阻断等措施。

2.上级税务机关推送的中风险任务,下级税务机关正在对该纳税人开展纳税评估或税务稽查等系统性税务检查且尚未办结的,可以在归并相关风险疑点后,进行纳税评估或税务稽查;已经办结且检查区间大于上级税务机关要求的,将应对结果反馈上级税务机关;已经办结但检查区间小于上级税务机关要求或者上级税务机关掌握该纳税人新的涉税违法线索,或该纳税人再次出现税款流失风险,或因执行国际条约需要,应按规定推送有关部门处理。

3.上级税务机关推送的高风险任务,下级税务机关正在对该纳税人开展纳税评估的,按照规定移交稽查部门处理;正在对该纳税人开展税务稽查且尚未办结的,可以在归并相关风险疑点后,进行税务稽查;已经办结且检查区间大于上级税务机关要求的,将应对结果反馈上级税务机关;已经办结但检查区间小于上级税务机关要求或者上级税务机关掌握该纳税人新的涉税违法线索,或该纳税人再次出现税款流失风险,或因执行国际条约需要,应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再次实施税务检查。

第二十八条  提高风险应对等级开展风险应对,以及有关部门依据规定对风险任务开展的复核复查,视为原有风险任务的延续。

第二十九条  风险管理部门要充分考虑应对部门承受能力和任务难度等因素,科学确定风险应对方式:

(一)高风险纳税人,推送稽查部门。

(二)中风险纳税人,推送专职从事风险应对的税源管理股或其他负责中风险纳税人应对的部门。

(三)低风险纳税人,推送税源管理部门,也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微信、短信、邮寄等方式先行推送纳税人自我纠错。

(四)涉及反避税调查的,推送国际税收管理部门。

(五)涉及国家税务总局部署的“千户集团”风险应对的,推送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部门。

(六)涉及车辆购置税、契税、个人房产交易相关税费专项核查的,设置专职管理部门的推送专职管理部门,未设置专职管理部门的推送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不明确的,由风险管理部门指定风险应对部门。

(七)快速反应等特殊风险任务,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发布风险应对任务应经各级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审批;风险应对任务特别重大的,可召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集体审议后发布。

第三十一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风险任务的生成、统筹、推送、中止、终止和反馈管理,施行上级下达任务“派单挂号”,下级落实并反馈结果“验收销号”的挂销号制度,确保风险任务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第四节  风险应对

 

第三十二条  风险应对部门接到风险应对任务后,应在税源管理职责范围内,采取差异化应对手段和措施,消除税收风险点:

(一)高风险纳税人主要采取税务稽查方式实施应对。

(二)中风险纳税人主要采取纳税评估、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等方式实施应对。

(三)低风险纳税人主要采取提示提醒、纳税辅导、税务约谈、调查核实等方式进行应对。

第三十三条  风险应对部门对低风险纳税人,除发现纳税人明显存在应提升风险应对等级的情形外,一般就疑点信息开展调查核实,发现纳税人存在派发风险点以外涉税违法线索,且风险疑点单一、证据指向清晰、预估税款流失数额较小的,归并处理;对高、中风险纳税人应以风险管理部门推送的疑点信息为线索对纳税人开展全面系统性检查;对特大、疑难、跨区域的案件,可组织跨区域应对团队实施风险应对。

第三十四条  风险应对部门应合理界定内部岗位职责,要分工明确、职责清晰,做到既互相配合又互为监督;税源管理部门从事税源日常管理的户籍管理人员,不得从事所管纳税人的纳税评估。

第三十五条  风险应对部门应综合考虑风险任务涉及的税种、行业、企业规模、特定事项和应对人员专业素质等因素,确定风险应对任务实施的具体人员和措施。

第三十六条  应对实施人员接到风险应对任务后,应围绕纳税人基本情况、生产经营特征、风险识别结果指向等内容进行综合判断,进行知识、手续等准备工作,发现纳税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导致风险应对暂时无法进行的,应提出中止应对建议:

(一)发现纳税人已被认定为非正常户,且经再次确认无法取得联系的;

(二)作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纳税人法人资格被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三)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接受税务机关的询问、检查的;

(四)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调取且尚未归还的;

(五)风险应对的事实依据需要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

在制发任务的风险管理部门规定的任务办结期限届满前,中止情形消失的,应对实施人员应当及时恢复应对;尚未消失的,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应对实施人员对本次任务做办结处理,同时留存相关资料及应对报告;任务办结后,中止任务执行的情形消失的,任务承办税务机关风险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发新的风险任务推送应对部门开展应对。

第三十七条  级税务机关应当加强风险应对事项的规范化建设,依法规范各类风险应对措施的工作流程、执法要求、证据采集和文书使用,坚持“无风险不检查、无审批不进户、无违法不停票”,对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要少打扰乃至不打扰,对涉税事项需要到企业实地了解核查的,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第三十八条  中、低风险任务应对部门在风险应对中,发现纳税人有明显证据涉嫌恶意虚开发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抗税、骗税等严重涉税违法行为需要移交稽查查处的,应交由本级税务机关风险管理部门提交对稽查部门有管辖权税务机关的风险管理部门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稽查部门对移交的案源,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及时立案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反馈本级风险管理部门和移交税务机关;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要与本级风险管理部门达成一致意见后及时将不予立案理由告知移交税务机关;稽查部门与本级风险管理部门意见不一致的,应报请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是否立案查处,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立案查处的,稽查部门应当立案查处。

第三十九条  风险应对部门在风险应对中,发现纳税人存在避税嫌疑需要开展反避税调查的,应交由本级税务机关风险管理部门移交国际税收管理部门,由其按照有关要求履行反避税调查报批程序。

第四十条  风险应对部门在风险应对中,发现应对对象之外纳税人涉税违法线索的,可将有关情况提交本级税务机关风险管理部门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该纳税人属于本级税务机关管辖的,再次分析后制发风险管理任务推送有关部门处理;

(二)该纳税人属于省内其他税务机关管辖的,通过金税三期风险管理系统联动管理等方式,将有关涉税违法线索推送主管税务机关;

(三)该纳税人属于省外其他税务机关管辖的,通过金税三期风险管理系统跨区域协作情报交换等方式,将有关涉税违法线索推送主管税务机关。

第四十一条  因风险应对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做出解释、确认或其他原因确实无法按规定时限要求完成风险应对任务的,风险应对部门应在期限届满前申请延期办理。

第四十二条  任务完成后,风险应对部门应将应对结果,以及对风险识别准确性、有效性的评价等内容,反馈风险管理部门;对风险应对对象存在的具有普遍性或代表性的问题,可结合日常税源管理工作提出有针对性的管理建议。

第四十三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风险应对结果的研究利用,从中找出完善制度、加强管理的一般性规律,促进税收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

(一)风险管理部门要研究分析风险应对结果,结合应对部门提出的合理建议,分析风险产生原因,提请各部门完善制度、加强征管,提升税收治理水平;同时对历史风险应对任务开展风险点深度分析,完善充实风险特征库、指标模型库和风险应对实例库。

(二)纳税服务部门、出口退税服务和管理部门、稽查部门要将风险应对结果作为组织开展纳税信用评价、出口企业类别管理、税务稽查分类管理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三)其他业务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研究分析风险应对结果,结合应对部门提出的合理建议,分析风险产生原因,提出完善改进税收制度的意见。

(四)税源管理部门要研究分析风险应对结果,结合应对部门提出的合理建议,分析风险产生原因,完善监管体系。

 

第五节  监控评价

 

第四十四条  各级税务机关要对税收风险管理全过程实施有效监控,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及时监控和通报各环节的运行情况,并对风险识别的科学性和针对性、风险等级排序的准确性、风险应对措施的有效性等进行效果评价;要将风险应对质效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加强对过程监控和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四十五条  对税收风险管理流程各环节实施监一般依托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开展,及时掌握、控制、督促、指挥、协调风险管理各类任务和各环节工作进度,纠正风险管理各流程环节工作偏差;同时依托评价指标,运用统计学、决策学分析方法,对风险管理各流程、各环节、各部门税务人员工作质效和主观努力程度进行科学评价。

风险管理信息系统数据不能满足监控评价要求的,可以组织人员到有关税务机关进行实地监控评价,通过实地调查,掌握第一手资料,对风险管理工作全流程进行监控评价。

第四十六条  风险管理监控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按规定进行任务统筹、扎口推送,是否存在多头下达任务情形;

(二)是否按规定时限完成风险应对任务,未按时完成的是否按规定进行延期审批;

(三)对应对结果和推送的风险点预估的税款差异较大的风险应对任务,是否对推送的风险点进行有效应对;

(四)对应当移交稽查查处的中、低风险纳税人,是否按规定移交稽查;

(五)整体及户均风险应对质效。

第四十七条  对风险管理监控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一)对未按规定进行任务统筹,存在多头下达任务情形的,责令立即纠正,任务已经办结无法纠正的,记入风险管理监控评价报告;

(二)对未按期完成风险管理任务又无正当理由的,责令限期办理;

(三)对风险点未进行有效应对或者存在明显风险点没有排除的,应要求应对部门重新进行应对,也可另行组织人员进行应对;

(四)对应当移交稽查查处的,责令应对部门按照规定程序移交稽查部门。

第四十八条  业务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增值税快速反应、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等任务办理情况开展的复核、复评、复查,应将有关复核、复评、复查结果反馈风险管理部门做为风险管理监控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九条  各级风险管理部门根据监控评价结果,形成年度风险管理监控评价报告,经本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审议后发布,以推动业务环节有效衔接,业务流程顺畅运转,风险管理质效持续提升。

第五十条  上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下级税务机关风险管理工作绩效评价结果的运用,对工作成效显著、风险管理成果贡献较大的单位,在目标考核、评优评先等方面优先考虑。

第五十一条  督察内审部门应对风险分析识别、任务管理以及风险应对过程中税务人员的税收执法行为开展督查,并根据督查情况,提出进一步规范风险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工作保障

 

第五十二条  各级税务机关要优先调配专业素质高、责任心强的人员配足配强风险管理有关岗位,做到人岗相当;要持续加强风险管理团队化建设,根据工作需要组建若干个由风险、税政、大企业、稽查、信息技术等相关部门专业人才参加的风险分析、风险应对常备工作团队,对跨区域以及重大、复杂、疑难案件要发挥各自所长,联合会诊、团队作业、集体攻关,进一步提升风险分析、应对工作质效。

第五十三条  各级税务机关要大力实施“梯次化”风险管理人才培养,统筹推进风险管理技能培训,充分利用各级税务机关专业部门的专业优势,发挥各类专家人才、业务骨干在风险管理中的支撑、引领和辐射作用,在省、市、县三级税务机关分别选拔风险分析识别专家、行业风险应对专家、政策运用专家、法律专家等业务骨干,建设“业务能手为引领,专业智库为支撑,专家人才、业务骨干为中坚,一线专业岗位人员能岗相当”的税收风险管理主力军。

第五十四条  省局要从多渠道、多角度收集各类涉税数据,建设并优化完善覆盖所有税费种,集合现有生产系统数据、第三方数据、互联网数据以及纳税人财务明细数据,能够满足各级风险管理工作需要的税收大数据管理平台,为全省开展风险分析预警提供信息支撑。

第五十五条  各级税务机关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税收风险管理,进一步扩大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合作领域,推进涉税信息更加全面互联共享,协同监管联合惩戒违法失信企业;积极探索政府购买税收服务,规范和发挥涉税中介机构等社会组织在加强风险管理、提高征管效能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负责解释。各省辖市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意见。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风险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国税发〔2014〕23号)、《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风险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地税发〔2018〕25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国家税务总局唐河县税务局关于转发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税收风险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 点击收起详细信息

索  引  号 2023042109173150 文       号 唐税发〔2020〕9号
发布机构 唐河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3-04-21 09:17:31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文件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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