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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登记规范指引

作者: 编审:民政局 时间:2018-09-04 10:47:39 来源:

 

河南省社会团体登记规范指引

 

成立登记规范指引

 

一、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对象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的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河南省内依法登记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其他经济组织和单位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二、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应当具备的条件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其中,成立行业性协会商会的,其单位会员不得少于本行业企业的30%;

2、有5个以上的发起人;

3.有规范的名称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团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一般称为:协会、商会、学会、促进会、联合会等。被撤销、或取缔的社会团体名称三年内不能使用。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国际”、“世界”等字样。被登记管理机关明令撤销、吊销或取缔的社会团体名称,自撤销、吊销、取缔之日起三年之内不得使用)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4.有固定的住所;

5、有符合条件的负责人,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6.不低于3万元注册资金;

7.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8.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9.社会团体会员地域分布具有广泛性、代表性;

10.符合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三、社会团体成立登记流程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须经过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和申请成立登记两个阶段,均先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请。具体程序包括:

1、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咨询相关政策及可行性分析

   2.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申请表》,登记时需同时提交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3.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做出准予或者不准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不准予登记的,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4.社会团体将开设的银行账户、刻制的印章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四、社会团体成立登记需提交材料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申请表》(附件一)

1、登记事项表;

2、成立登记申请;

3、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文件(两个不同的文件);

4、党组织建设情况;

5、自律承诺书;

6、章程;

7、负责人名单及基本情况;

8、领导干部兼职审批表

9、常务理事名单及基本情况;

10、理事名单及基本情况;

11、收取会费标准的决议;

12、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13、负责人备案表;

14、单位会员名单及基本情况表;

15、个人会员名单及基本情况表;

16、住所证明;

17、办事机构备案及专职工作人员基本情况;

18、捐资承诺书;

19、注册资金证明;

20、临时账户开户通知;

21、登记机关受理表;

22、送达回执。

 

变更登记规范指引

 

一、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的范围

社会团体登记证书上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须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登记范围包括:名称、业务范围、住所、法定代表人、业务主管单位等事项的变更。

二、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的流程

1.社会团体将相关变更内容报登记管理机关初审;

2.社会团体按章程规定的程序,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相关变更事项;

3.社会团体将相关变更事项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直接登记的除外);

4.社会团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相关变更材料;

5.登记管理机关审查,依法予以变更登记并更换登记证书。

三、社会团体变更登记需提交材料

1.社会团体变更法定代表人需提交的材料

(1)经原法定代表人签字、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的《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附件二);

(2)经拟任法定代表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查盖章的《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附件三);

(3)如有党政机关干部兼任社团领导职务的须提交《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职审批表》(附件四);

(4)盖有会章及全体负责人签字的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审议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的会议纪要;

(5)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对原法定代表人的离任财务审计报告;

(6)《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2.社会团体名称变更需提交的材料

(1)经法定代表人签字、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的《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附件二);

(2)盖有会章及全体负责人签字的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变更社团名称事项的会议纪要;

(3)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新修改的章程及由业务主管单位(直接登记的除外)出具审核意见的《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附件五);

(4)盖有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名称申请书;

(5)《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3.社会团体变更住所需提交的材料。

(1)经法定代表人签字、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的《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附件二);

(2)盖有会章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变更住所的会议纪要;

(3)《社会团体用房证明表》及新住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附件六);

(4)《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4.社会团体变更业务主管单位需提交材料。

(1)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原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的《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附件二);

(2)原业务主管单位出具不再担任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和新业务主管单位出具愿意担任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

(3)盖有会章的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的会议纪要;

(4)《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5、社会团体办理业务范围变更提交材料

(1)经法定代表人签字、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的《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附件二);

(2)盖有会章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变更业务范围的会议纪要;

(3)社会团体章程中关于业务范围的规定,加盖社会团体印章;

(4)《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注销登记规范指引

 

一、社会团体申请注销的情形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1.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2.自行解散的;

3.分立、合并的;

4.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二、社会团体注销登记的流程

1.社团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注销登记事项;

2.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进行资产清算,并向社会公告;

4.清算结束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清算报告书;

5.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

6.登记管理机关收回证书、印章。

 

三、社会团体注销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1.盖有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注销登记事项的会议纪要;

2、经法定代表人签字、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的《社会团体注销登记申请表》(附件七);

3.由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有清算组织成员签字的社会团体清算报告书;

4.清算后对剩余财产的处理决定,附财产移交和接收的证明文件;

5.《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社会团体印章。

备注:附件一至附件七几个表格,由于信息量太大,试了几次无法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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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2018090410210012 文       号
发布机构 唐河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8-09-04 10:47:39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文件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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