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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清单

唐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权责清单

作者: 编审: 时间:2021-09-13 15:52:26 来源: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11项)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依据职权
    类别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责任
    处室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核准、变更(工程名称、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建设规模、勘察单位、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负责)、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补办和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九十一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行政
    许可
受理工作人员通过窗口或河南政务服务网接收申报材料,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如所交材料齐全,当场做出是否受理决定行政审批股
审核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材料需要核实的,核实相关材料建筑市场监管股
决定审查完成后,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决定。作出准予审批决定的,签发审批办理结果;作出不予审批决定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城市建设股
送达窗口领取或邮寄送达申请人行政审批股
监管对该事项进行事后监督管理建筑市场监管股、城市建设股、质安股、质监站、安监站
服务电话:68585989              投诉机构: 唐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投诉电话:68922302     
受理地点: 唐河县便民服务中心3号楼    
2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1月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公布)第五条 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2014年1月1日前出厂的设备需提供)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第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施工现场的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政
    许可
受理工作人员通过窗口或河南政务服务网接收申报材料,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如所交材料齐全,当场做出是否受理决定行政审批股
审核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材料需要核实的,核实相关材料安监站
决定审查完成后,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决定。作出准予审批决定的,签发审批办理结果;作出不予审批决定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行政审批股
送达 窗口领取或邮寄送达申请人行政审批股
监管对该事项进行事后监督管理安监站
服务电话:68585989              投诉机构: 唐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投诉电话:68922302     
受理地点: 唐河县便民服务中心3号楼    
3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注销《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   年 1 月 8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66 号公布)第五条 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   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 制造监督检验证明(2014 年 1 月 1   日前出厂的设备需提供)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二、《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   号)第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 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   安装前,应当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 “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 行政
    许可
受理工作人员通过窗口或河南政务服务网接收申报材料,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如所交材料齐全,当场做出是否受理决定行政审批股
审核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材料需要核实的,核实相关材料
决定审查完成后,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决定。作出准予审批决定的,签发审批办理结果;作出不予审批决定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送达 窗口领取或邮寄送达申请人
服务电话:68585989              投诉机构: 唐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投诉电话:68922302     
受理地点: 唐河县便民服务中心3号楼    
4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告知《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1月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公布)第十二条,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五)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第十一条   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手续前,应当将以下资料报送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一)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二)安装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三)安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四)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五)安装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装(拆卸)合同及安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书;(六)安装单位负责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名单;(七)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八)辅助起重机械资料及其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九)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要求的其他资料第十三条   安装单位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2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形式、传真或者计算机信息系统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同时按规定提交经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合格的有关资料。第十八条   使用登记机关应当在安装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拆卸告知手续时,注销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明。行政许可受理工作人员通过窗口或河南政务服务网接收申报材料,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如所交材料齐全,当场做出是否受理决定行政审批股
审核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材料需要核实的,核实相关材料
决定审查完成后,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决定。作出准予审批决定的,签发审批办理结果;作出不予审批决定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送达 窗口领取或邮寄送达申请人
监管对该事项进行事后监督管理安监站
服务电话:68585989              投诉机构: 唐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投诉电话:68922302     
受理地点: 唐河县便民服务中心3号楼    
5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1月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公布)第十二条,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五)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第十一条   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手续前,应当将以下资料报送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一)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二)安装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三)安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四)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五)安装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装(拆卸)合同及安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书;(六)安装单位负责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名单;(七)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八)辅助起重机械资料及其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九)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要求的其他资料。第十三条   安装单位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2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形式、传真或者计算机信息系统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同时按规定提交经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合格的有关资料。第十八条   使用登记机关应当在安装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拆卸告知手续时,注销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明。行政许可受理工作人员通过窗口或河南政务服务网接收申报材料,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如所交材料齐全,当场做出是否受理决定行政审批股
审核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材料需要核实的,核实相关材料安监站
决定审查完成后,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决定。作出准予审批决定的,签发审批办理结果;作出不予审批决定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行政审批股
送达 窗口领取或邮寄送达申请人
监管对该事项进行事后监督管理安监站
服务电话:68585989              投诉机构: 唐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投诉电话:68922302     
受理地点: 唐河县便民服务中心3号楼    
6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注销《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   号) 第十八条 使用登记机关应当在安装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拆卸告知手续时,注销建筑起重 机械使用登记证明。 。行政许可受理工作人员通过窗口或河南政务服务网接收申报材料,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如所交材料齐全,当场做出是否受理决定行政审批股
审核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材料需要核实的,核实相关材料
决定审查完成后,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决定。作出准予审批决定的,签发审批办理结果;作出不予审批决定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送达 窗口领取或邮寄送达申请人
服务电话:68585989              投诉机构: 唐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投诉电话:68922302     
受理地点: 唐河县便民服务中心3号楼    
7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18〕85号)明确规定:“将公安部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职责划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许可受理工作人员通过窗口或河南政务服务网接收申报材料,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如所交材料齐全,当场做出是否受理决定质量安全股
《中央编办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划转核增行政编制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8〕169号)明确规定,核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机关行政编制,重点用于做好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等工作。审核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材料需要核实的,核实相关材料质量安全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决定审查完成后,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决定。作出准予审批决定的,签发审批办理结果;作出不予审批决定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行政审批股

送达 窗口领取或邮寄送达申请人质量安全股

监管对该事项进行事后监督管理质量安全股、质监站
服务电话:68585989              投诉机构: 唐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投诉电话:68922302     
受理地点: 唐河县便民服务中心3号楼    
8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行政许可受理工作人员通过窗口或河南政务服务网接受申报材料,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如所交材料齐全且内容无误,当场作出是否受理决定行政审批股
审查对提交的正确、无误材料进行审查
批准审查完后,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决定,同意则办理,不同意则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办结窗口领取或邮寄送达申请人
监管对该事项进行事后监督管理建筑市场监管股
服务电话: 68585989             投诉机构: 唐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投诉电话:   68587177     
受理地点: 唐河县便民服务中心2楼 
9停止供水(气)、改(迁、拆)公共供水的审批《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   158 号) 第二十二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   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 24   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   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条:因工程建设需 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行政许可受理工作人员通过窗口或河南政务服务网接收申报材料,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如所交材料齐全,当场做出是否受理决定行政审批股
审核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材料需要核实的,核实相关材料自来水公司
决定审查完成后,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决定。作出准予审批决定的,签发审批办理结果;作出不予审批决定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送达 窗口领取或邮寄送达申请人
监管对该事项进行事后监督管理自来水公司
服务电话:68585989              投诉机构: 唐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投诉电话:68922302     
受理地点: 唐河县便民服务中心3号楼    
10新建人防工程项目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四条   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第二十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河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一条:为保障战时人员掩蔽、疏散和人民防空指挥而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属于国防基础设施,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立项审批、设计审查、施工管理和竣工验收;其所需的建设用地依法予以保障。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国人防办字 〔2003〕第18 号)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与规划、计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第二十二条:新建和加固改造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二) 中、小型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 其中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报国家和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行政许可受理1. 受理责任: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作出受理决定, 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工程股
审查2. 审查责任: 材料审查, 提出审查意见。需要现场核查的,   书面告知申请人, 组织人员现场核查; 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工程股
决定3. 决定责任: 按照程序、时限作出许可决定。(批复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开工报告)工程股
送达4. 送达责任: 制作批复文件; 按规定送达申请人。工程股
事后监管5. 事后监管责任: 按照规定监督检查工程建设质量。工程股
其他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工程股
服务电话: 0377-68977089             投诉机构: 单位纪检        投诉电话:   0371-68971616    
受理地点:工程股
11商品房预售许可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二号,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8号公布,2020年3月27日第四次修订)第二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商品房预售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同意预售或者不同意预售的答复。同意预售的,应当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不同意预售的,应当说明理由”。行政许可收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告知书》。房地产市场监管股
受理对所有提交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签署意。
审核对所有提交材料进行复审,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
决定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送达打印《预售许可证》,并通知企业领取。
服务电话:0377-83979572        投诉机构: 唐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投诉电话:68922302 
受理地点:唐河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二楼。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17项)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依据职权
    类别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责任
    处室
1侵占人民防空工程;   不按照国家规定 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 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违反国家规定, 改变人民防空工程的主 体结构, 拆除人民防空 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   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 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 用效能的; 拆除人民 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防空 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   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 空通信、 警报设施 的; 向人民防空工程 内排入废水、 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处罚《河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1998年7月24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 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按照下列规定并处罚款;造成 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侵占人民防空 工程,面积不足一百平方米的,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 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   款;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上的,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 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 款。(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   民防空工程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 违反国家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的主体结构,拆除人 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   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 以下罚款, 对 单 位 处 以 一 万 元 以 上 五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面积不足一百平方 米的,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 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 上的,对个人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   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五)占用人民防空通 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 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   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 元以下罚 款;对 单 位 处 以 一 万 元 以 上 三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六)阻 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对个人 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   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 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对个人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   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 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行政
    处罚
立案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人防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人防执法队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人防执法队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人防执法队
告知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人防执法队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人防执法队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人防执法队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防执法队
其他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人防执法队
服务电话:0377-68977677 投诉机构:单位纪检 投诉电话:0371-68977616
受理地点:    服务地点:唐河县便民服务中心2号楼608室 人防执法队
2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人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   料、建筑构配件 和设备供应单位 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监理项目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处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 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 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 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 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 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 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   没收。”《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 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
    处罚
立案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人防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人防执法队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人防执法队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人防执法队
告知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人防执法队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人防执法队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人防执法队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防执法队
其他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人防执法队
服务电话:68977677              投诉机构:单位纪检           投诉电话:68977616     
受理地点:  唐河县便民服务中心2号楼608室   人防执法队
3人防监理单位与工建程设监理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   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 量或者将不合格 的建设工程、建 筑材料、建筑构 配件和设备按照 合格签字的处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 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   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 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 偿责任: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 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 质量的;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 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按照合格签字的。” 《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 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
    处罚
   
立案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人防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人防执法队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人防执法队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人防执法队
告知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人防执法队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人防执法队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人防执法队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防执法队
其他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人防执法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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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施工单位不履行人防工程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 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 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 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 任。”《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 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
    处罚
立案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人防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人防执法队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人防执法队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人防执法队
告知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人防执法队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人防执法队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人防执法队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防执法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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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人防工程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处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 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 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   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 料取样检测的,责令 改 正,处 10 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 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   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 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 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
    处罚
立案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人防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人防执法队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人防执法队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人防执法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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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人防执法队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防执法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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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人防工程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或者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的处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 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 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 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   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 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 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 工程质 量 不 符 合 规 定 的 质 量 标 准   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 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 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 质证书。” 《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   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处 罚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
    处罚
立案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人防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人防执法队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人防执法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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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人防工程   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或者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或者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等的处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 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单   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 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 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三) 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 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四)设 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进行设计的。有前款所列行为,造 成工 程 质 量 事 故 的,责 令 停 业 整 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   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 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
    处罚
立案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人防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人防执法队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人防执法队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人防执法队
告知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人防执法队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人防执法队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人防执法队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防执法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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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承包单位   将承包的人防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处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 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 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 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   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 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 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 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 资质证书。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 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 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   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 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 等级,情 节 严 重 的,吊 销 资 质 证 书。”《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   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处罚规定 的,从其规定。行政
    处罚
立案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人防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人防执法队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人防执法队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人防执法队
告知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人防执法队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人防执法队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人防执法队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防执法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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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人防工程的处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 察、设 计、 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   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 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 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 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   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 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 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 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   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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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人防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人防执法队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人防执法队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人防执法队
告知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人防执法队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人防执法队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人防执法队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防执法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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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人防工程的处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   务 院 令 第 279 号)第 六 十 条: “违反 本 条 例 规 定,勘 察、设 计、 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 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   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 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 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 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   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 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 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 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   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 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 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 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   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 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 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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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人防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人防执法队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人防执法队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人防执法队
告知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人防执法队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人防执法队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人防执法队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防执法队
其他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人防执法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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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人防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 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 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l万元 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   《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 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处罚规 定的,从其规定。”行政
    处罚
立案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人防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人防执法队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人防执法队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人防执法队
告知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人防执法队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人防执法队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人防执法队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防执法队
其他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人防执法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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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建设单位未组织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以及对不合格的人防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处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 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   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 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 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   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 的。”《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 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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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人防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人防执法队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人防执法队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人防执法队
告知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人防执法队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人防执法队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人防执法队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防执法队
其他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人防执法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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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建设单位未取得经批准的开工报告擅自施工的处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 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 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   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 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 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
    处罚
立案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人防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人防执法队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人防执法队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人防执法队
告知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人防执法队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人防执法队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人防执法队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防执法队
其他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人防执法队
服务电话:68977677              投诉机构:单位纪检           投诉电话:68977616  
受理地点:  唐河县便民服务中心2号楼608室   人防执法队
14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人防部门备案等的处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责令 改 正,处 20 万元 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 格竞标的;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 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 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   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四)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 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设 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 程监理的;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 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七) 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 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   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 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 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
    处罚
立案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人防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人防执法队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人防执法队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人防执法队
告知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人防执法队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人防执法队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人防执法队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防执法队
其他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人防执法队
服务电话:68977677              投诉机构:单位纪检           投诉电话:68977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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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建设单位将人防工程肢解发包的处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 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 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   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 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 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   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
    处罚
立案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人防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人防执法队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人防执法队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人防执法队
告知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人防执法队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人防执法队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人防执法队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防执法队
其他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人防执法队
服务电话:68977677              投诉机构:单位纪检           投诉电话:68977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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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建设单位将人防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处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 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 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   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 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 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 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
    处罚
立案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人防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人防执法队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人防执法队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人防执法队
告知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人防执法队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人防执法队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人防执法队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防执法队
其他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人防执法队
服务电话:68977677              投诉机构:单位纪检           投诉电话:68977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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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不建防空地下室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   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河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办法》 (1998 年7月24   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八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 违反   《人民防空法》和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又不缴纳易地建设费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或补缴易地建设费,可以并处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三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十万元。”行政
    处罚
立案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人防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人防执法队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人防执法队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人防执法队
告知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人防执法队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人防执法队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人防执法队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防执法队
其他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人防执法队
服务电话:68977677              投诉机构:单位纪检           投诉电话:68977616  
受理地点:  唐河县便民服务中心2号楼608室   人防执法队
职权类别:行政征收(2项)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依据职权
    类别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责任
    处室
1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河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1998年7 月24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 务 委 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 条: “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但受 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修建的,必须经 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   经批准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建 设单位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 空部门根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 统一修建。”行政征收受理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工程股
审查2.审查责任:审核易地建设费申报表及相关材料,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审免缴、减缴易地建设费的理由、期限和减缴幅度及金额等。工程股
决定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开具易地建设费缴款通知书和免缴决定书。工程股
事后
    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加强对建设单位履行缴费义务的日常监管。工程股
其他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工程股
服务电话:0377-68977089 投诉机构:单位纪检 投诉电话:0371-68977616 
服务地点:唐河县便民服务中心2号楼610室 工程股
2人民防空工程拆除后无法补建的补偿费及确需拆除、移建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另行建设安装的补偿费征收《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一条:   “人民防空指挥 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 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 组织修建;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 专用工程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   修建。有关单位负责修建本单位的 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第二十八 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拆 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   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 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 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河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 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1998年7 月24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 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 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   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经人民防 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或 个人按照拆除面积限期补建。确实 无法补建的,拆除单位或个人应按   当地新建人民防空工程的造价,向 人民防 空主管部门缴纳拆除补偿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补建。行政征收受理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工程股
审查2.审查责任:审核易地建设费申报表及相关材料,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审免缴、减缴易地建设费的理由、期限和减缴幅度及金额等。工程股
决定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开具易地建设费缴款通知书和免缴决定书。工程股
事后监管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加强对建设单位履行缴费义务的日常监管。工程股
其他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工程股
服务电话:0377-68977089 投诉机构:单位纪检 投诉电话:0371-68977616
服务地点:唐河县便民服务中心2号楼610室 工程股
职权类别:行政检查(10项)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依据职权
    类别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责任
    处室
1质量监督管理建筑法第七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责令改正;《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第六十四条违反被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   2%以上 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   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
    检查
检查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质量安全监管股
处置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规
公开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68927775                       投诉机构: 唐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投诉电话:   68922302
受理地点: 唐河县住建局质量安全监管股
2安全监督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第五十六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四十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第四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将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委托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合称监督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实施施工安全监督。”行政
    检查
检查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质量安全监管股
处置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规;
公开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68927775                                            投诉机构: 唐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投诉电话:     68922302
受理地点: 唐河县住建局质量安全监管股
3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八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   (二)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九条“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检查检查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质量安全监管股
处置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规;
公开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68927775              投诉机构: 唐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投诉电话:68922302   
受理地点:   唐河县住建局质量安全监管股
4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   《民 用 建   筑 节 能 条   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0号)第五条第一款:“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行政检查检查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墙改办、建筑市场监管股
处置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规;
公开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服务电话:68969907       投诉机构:  住建局    投诉电话: 68922302
受理地点:  唐河县住建局墙改办
5对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检查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1号)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行政检查检查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建筑市场管理股
处置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规;
公开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68587177           投诉机构:  唐河县住建局     投诉电话:    68922302   
受理地点:  唐河县住建局
6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全国人大   常委会通过)第十七条: “人民防 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城市和 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 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 况和必要的资料。”行政检查决定1.决定责任:科学制定检查计划,采取随机抽查、专项检查、交叉检查、年度检查等检查方式。工程股
检查2.检查责任:到被检查单位査阅档案、人防工程现场实地检查,形成检查意见和整改建议,并填写检查意见反馈表。工程股
督促3.督促责任:督促责任单位对所查隐患限期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报告,逾期不整改的将进行通报。工程股
监管4.监管责任:接到整改报告后,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整改事项列入日常检查内容,杜绝类似问题重复发生。工程股
其他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工程股
服务电话:0377-68977089            投诉机构:单位纪检                   投诉电话:0371-68977616
服务地点:唐河县便民服务中心2号楼610室 工程股
7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   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 第二十二条: “人防工程建设实行 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第二十 三条: “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   开工前,应当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人防 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单建人防工程 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   定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 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防空 地下室竣工后,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应当对其防护质量进行专项验收,   对质量合格的出具竣工验收认可文 件;质量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 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应 当按照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行政检查决定1.决定责任:科学制定检查计划,采取随机抽查、专项检查、交叉检查、年度检查等检查方式。工程股
检查2.检查责任:到被检查单位査阅档案、人防工程现场实地检查,形成检查意见和整改建议,并填写检查意见反馈表。工程股
督促3.督促责任:督促责任单位对所查隐患限期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报告,逾期不整改的将进行通报。工程股
监管4.监管责任:接到整改报告后,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整改事项列入日常检查内容,杜绝类似问题重复发生。工程股
其他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工程股
服务电话:0377-68977089                          投诉机构:单位纪检                               投诉电话:0371-68977616
服务地点:唐河县便民服务中心2号楼610室 工程股
8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26号)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条“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行政检查检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检查工作。房地产市场监管股
处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置。
公开对检查结果依法依规公开。
事后管理对检查结果分类、归档。
服务电话:0377-83979572        投诉机构: 唐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投诉电话:68922302 
受理地点:唐河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二楼。
9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经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79号公告)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或者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对物业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二)处理物业管理中的投诉;(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行政检查检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检查工作。住宅物业管理股
处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置。
公开对检查结果依法依规公开。
事后管理对检查结果分类、归档。
服务电话:0377-83979597        投诉机构: 唐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投诉电话:68922302 
受理地点:唐河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二楼。
10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六号)第十六条“设立评估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评估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评估机构备案情况向社会公告”。《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0月12日建设部令第142号发布,根据2013年10月16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修正)第五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立、估价业务及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行政检查检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检查工作。房地产市场监管股
处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置。
公开对检查结果依法依规开。
事后管理对检查结果分类、归档。
服务电话:0377-83979572        投诉机构: 唐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投诉电话:68922302 
受理地点:唐河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二楼。
职权类别:行政确认(3项)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依据职权
    类别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责任
    处室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18〕85号)明确规定:“将公安部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职责划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行政
    确认
受理工作人员通过窗口或河南政务服务网接收申报材料,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如所交材料齐全,当场做出是否受理决定行政审批股、质量安全股
审核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材料需要核实的,核实相关材料
决定审查完成后,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决定。作出准予审批决定的,签发审批办理结果;作出不予审批决定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送达 窗口领取或邮寄送达申请人
监管对该事项进行事后监督管理质监站
服务电话:68585989              投诉机构: 唐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投诉电话:68922302     
受理地点: 唐河县便民服务中心3号楼    
2公租房租赁补贴资格确认《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第十条“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应当在轮候期内安排公共租赁住房……”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对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综合评分、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第十四条: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确定后应当予以公示……”。第十六条“配租对象选择公共租赁住房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与配租对象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第十九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定期调整”。《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二、明确租赁补贴具体政策(一)研究制定准入条件。……具体条件和比例由各地研究确定,并动态调整,向社会公布。(二)分档确定补贴标准。……(三)合理确定租赁补贴面积。……(四)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三、强化租赁补贴监督管理(一)规范合同备案制度。租赁补贴申请家庭应与房屋产权人或其委托人签订租赁合同……(二)建立退出机制。……(三)健全信息公开和监督机制。行政确认受理依据相关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查验,对符合要求的进行受理,不符合的说明理由。唐河县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
审查对已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材料不齐的要求补充,材料齐全的转入公示环节。
决定对审查合格的申请人在网站上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租房轮候对象,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
送达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市住建局网站上公开信息,并告知本人。
服务电话:0377-83979589        投诉机构: 唐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投诉电话:68922302 
受理地点:唐河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二楼。
3公租房承租资格确认《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第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第十条“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应当在轮候期内安排公共租赁住房……”。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对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综合评分、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第十四条: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确定后应当予以公示……”。第十六条“配租对象选择公共租赁住房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与配租对象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第十九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定期调整。各地要按户建立租赁补贴档案,定期进行复核,及时掌握补贴发放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等信息的变动状况。……(三)健全信息公开和监督机制。各地要建立健全租赁补贴的申请、受理、审核、公示和发放机制,全面公开租赁补贴的发放计划、发放对象、申请审核程序、发放结果及退出情况等信息……”。行政确认受理依据相关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查验,对符合要求的进行受理,不符合的说明理由。唐河县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
审查对已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材料不齐的要求补充,材料齐全的转入公示环节。
决定对审查合格的申请人在网站上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租房轮候对象,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
送达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市住建局网站上公开信息,并告知本人。
事后监管实施动态化管理,定期进行复核。
服务电话:0377-83979589        投诉机构: 唐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投诉电话:68922302 
受理地点: 唐河县便民服务中心3号楼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24项)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依据职权
    类别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责任
    处室
1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其他
    职权
受理工作人员通过窗口或河南政务服务网接收申报材料,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如所交材料齐全,当场做出是否受理决定。质量安全股
审核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材料需要核实的,核实相关材料
决定审查完成后,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决定。作出准予审批决定的,签发审批办理结果;作出不予审批决定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送达 窗口领取或邮寄送达申请人
监管对该事项进行事后监督管理
服务电话:68585989            投诉机构: 唐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投诉电话:68922302     
受理地点: 唐河县便民服务中心3号楼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其他
    职权
受理工作人员通过窗口或河南政务服务网接收申报材料,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如所交材料齐全,当场做出是否受理决定行政审批股
审核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材料需要核实的,核实相关材料质量安全股
决定审查完成后,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决定。作出准予审批决定的,签发审批办理结果;作出不予审批决定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城建股
送达 窗口领取或邮寄送达申请人城建股
监管对该事项进行事后监督管理质量安全股、城建股
服务电话:68585989            投诉机构: 唐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投诉电话:68922302     
受理地点: 唐河县便民服务中心3号楼    
3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验收进行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五款: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第六条第五款: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0〕5号)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完工后组织不载客试运行调试,试运行调试三个月后,方可按有关规定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42号)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委托所属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第九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各验收阶段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出具验收监督意见;第十九条第四款:已通过规划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的核实和全部专项验收,并取得相关验收或认可文件;暂时甩项的,应经相关部门同意;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和相关文件,报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其他
    职权
受理工作人员通过窗口或河南政务服务网接收申报材料,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如所交材料齐全,当场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城建股
审核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材料需要核实的,核实相关材料
决定审查完成后,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决定。作出准予审批决定的,签发审批办理结果;作出不予审批决定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送达 窗口领取或邮寄送达申请人
监管对该事项进行事后监督管理质量安全股、质监站、城建股
服务电话:68585989             投诉机构: 唐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投诉电话:68922302     
受理地点: 唐河县便民服务中心3号楼    
4建设工程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第四十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6月1日建设部令第89号发布,根据2018年9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3号修正,   2019年9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修正)第四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令第30号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已按九部委令第23号修正)第六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其他
    职权
受理工作人员通过窗口或河南政务服务网接收申报材料,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如所交材料齐全,当场做出是否受理决定行政审批股
审核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材料需要核实的,核实相关材料
决定审查完成后,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决定。作出准予审批决定的,签发审批办理结果;作出不予审批决定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送达 窗口领取或邮寄送达申请人
监管对该事项进行事后监督管理建筑市场监管股、城市建设股
服务电话:68585989            投诉机构: 唐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投诉电话:68922302     
受理地点: 唐河县便民服务中心3号楼    
5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备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6月1日建设部令第89号发布,根据2018年9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3号修正,   2019年9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修正)第十八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但实施电子招标投标的项目除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二十六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在发出招标文件五个工作日之前,应当将招标文件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2.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修改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6月1日建设部令第89号发布,根据2018年9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3号修正,   2019年9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修正)第十八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但实施电子招标投标的项目除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二十六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在发出招标文件五个工作日之前,应当将招标文件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其他
    职权
受理工作人员通过窗口或河南政务服务网接收申报材料,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如所交材料齐全,当场做出是否受理决定行政审批股
审核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材料需要核实的,核实相关材料
决定审查完成后,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决定。作出准予审批决定的,签发审批办理结果;作出不予审批决定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送达 窗口领取或邮寄送达申请人
监管对该事项进行事后监督管理建筑市场监管股、城市建设股
服务电话:68585989            投诉机构: 唐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投诉电话:68922302     
受理地点: 唐河县便民服务中心3号楼    
6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变更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6月1日建设部令第89号发布,根据2018年9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3号修正,   2019年9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修正)第十九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同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但实施电子招标投标的项目除外。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他
    职权
受理工作人员通过窗口或河南政务服务网接收申报材料,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如所交材料齐全,当场做出是否受理决定行政审批股
审核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材料需要核实的,核实相关材料
决定审查完成后,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决定。作出准予审批决定的,签发审批办理结果;作出不予审批决定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送达 窗口领取或邮寄送达申请人
监管对该事项进行事后监督管理建筑市场监管股、城市建设股
服务电话:68585989            投诉机构: 唐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投诉电话:68922302     
受理地点: 唐河县便民服务中心3号楼    
7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条   省辖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和本条例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
    职权
检查对建筑市场相关责任主体是否符合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进行检查建筑市场监管股
处置责令整改,不得违反规定
公开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服务电话:68587177             投诉机构: 唐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投诉电话:68922302     
受理地点:  唐河县住建局
8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其他
    职权
受理依法实施及监督补偿工作唐河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
服务电话:68927775            投诉机构: 唐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投诉电话:    68922302 
受理地点:  唐河县人民房屋征收办
9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93号)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建质〔2014〕154号)第四条:“工程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以下资料:(一)工程概况;(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一览表;(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四)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五)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承诺书;(六)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保障安全施工具体措施的资料。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进行查验,必要时进行现场踏勘,对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河南省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审查备案管理办法》(豫建建〔2005〕16号)第四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向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安全施工措施资料,接受对安全施工措施的审查。”                                                             其他
    职权
受理工作人员通过窗口接收申报材料,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如所交材料齐全,当场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安监站
审核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材料需要核实的,核实相关材料
决定审查完成后,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决定。
送达窗口领取或邮寄送达申请人
监管对该事项进行事后监督管理
服务电话:68927775       投诉机构:   唐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投诉电话: 68922302 
受理地点: 唐河县住建局安监站 
10对工程项目实施质量监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2010年第5号)第六条:“对工程项目实施质量监督,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受理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二)制订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三)对工程实体质量、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进行抽查、抽测;(四)监督工程竣工验收,重点对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五)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六)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其他
    职权
受理各部门联合和开展工作质量安全股、质监站
服务电话:68927775        投诉机构:  唐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投诉电话:      68922302
受理地点: 唐河县住建局
11负责工程建设标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1号)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职能分工,负责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
    职权
受理各部门联合和开展工作定额站、建筑市场监管股、质量安全股
服务电话:     68587177       投诉机构:     唐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投诉电话:  68922302
受理地点:  唐河县住建局
12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初步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第六条第四款:“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04〕59号)第三条:“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担任相应职务。”第五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央管理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和发证工作。”《关于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7〕189号)第一条:“各地区‘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颁发管理机关(以下简称“颁发管理机关”)要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工作。要以延期工作为契机,加强对“三类人员”的审查和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切实提高“三类人员”整体队伍素质;要结合实际,合理安排“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准备工作,做好与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的衔接工作;要规范办理程序,在办公场所、机关网站上公示延期的条件、程序、期限和需提交的资料,方便申请人办理延期手续。”其他
    职权
受理工作人员通过窗口接收申报材料,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如所交材料齐全,当场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安监站
审核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材料需要核实的,核实相关材料
决定审查完成后,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决定。
送达窗口领取或邮寄送达申请人
监管对该事项进行事后监督管理
服务电话: 68927775         投诉机构:  唐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投诉电话: 68922302
受理地点:  唐河县住建局安监站
13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   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 第二十二条: “人防工程建设实行 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第二十 三条: “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   开工前,应当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人防 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单建人防工程 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   定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 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防空 地下室竣工后,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应当对其防护质量进行专项验收,   对质量合格的出具竣工验收认可文 件;质量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 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应 当按照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其他
    职权
受理1.受理责任:按国家人防办规定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作出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质监站
审查2.审查责任:根据国人防办〔2013417号、227号文件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决定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公告4.公告责任:在省人防办网站进行公告。
监管5.监管责任:“双随机”规定进行监督检查,结果在监管平台公示。
其他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7-68977089 投诉机构:单位纪检 投诉电话:0371-68977616
服务地点:唐河县便民服务中心2号楼610室 工程股
14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 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建设工程 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   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 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 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 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人 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 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接受委托 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有关部门出   具的认可文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备案。防空地下室建设单位在向住 房城乡建设部门竣工验收备案时, 应当提供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出具的 竣工验收认可文件。其他职权受理1.受理责任:按国家人防办规定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作出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质监站
审查2.审查责任:根据国人防办〔2013417号、227号文件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决定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公告4.公告责任:在省人防办网站进行公告。
监管5.监管责任:“双随机”规定进行监督检查,结果在监管平台公示。
其他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7-68977089 投诉机构:单位纪检 投诉电话:0371-68977616
服务地点:唐河县便民服务中心2号楼610室 工程股
15公租房租金收缴《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第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第十条: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应当在轮候期内安排公共租赁住房……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对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综合评分、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第十四条: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确定后应当予以公示……第十六条:配租对象选择公共租赁住房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与配租对象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第十九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定期调整。其他职权即时办理经审核确定符合承租资格后,按照承租人租赁面积和公布的价格即时办理。唐河县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
服务电话:0377-83979589        投诉机构: 唐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投诉电话:68922302 
受理地点:唐河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二楼。
16商品房预售用款计划核实《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第十一条:“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应当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具体办法,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要求,“全面推进存量房交易合同网签系统建设”。第九条“健全交易资金监管制度。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制度”。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2015年9月29日施行,建办房〔2015〕45号)第四章存量房转让管理。“各地应积极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实行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管理。其一般程序:(二)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三)完成合同网签,生成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信息表;(四)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321号)第五条“建立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制度。交易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由双方自行决定交易资金支付方式,也可以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根据合同约定条件,划转交易资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第二条:“全面推行房屋网签备案制度”。第五条“加强配套制度建设。第十三款中要求加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除交易当事人提出明确要求外,当事人办理房屋网签备案应签订交易资金监管协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建房规[2020]4号第三条第十款“保障交易便捷安全。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交易资金监管制度,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用于有关工程建设,纳入监管的存量房交易资金应在房屋转移登记完成后立即划转,不得挪作他用"。其他职权收件若要件不齐全,及时告知企业补充材料房地产市场监管股
受理对开发企业提交的资料内容进行初步审核。资料内容完整,要件齐全,符合程序,出具《南阳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受理凭证》。
审核对开发企业提交的资料内容进行最终核实,提交要件齐全,符合法定程序,出具《南阳市商品房预售款用款意见》。
送达制发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事后监管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日常检查,监督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应当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服务电话:0377-83979572        投诉机构: 唐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投诉电话:68922302 
受理地点:唐河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二楼。
17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审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三十四条:“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25日修正)第110项:“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实施机关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号令)第十四条“   申请核定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应当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第二十五条“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估价业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六号)第七条“国务院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评估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评估行业进行监督管理。”其他职权受理依法受理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房地产市场监管股
初审材料审查(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核的资料)提出初审意见。
上报作出决定,行文上报。
发证审批发证。
服务电话:0377-83979572        投诉机构: 唐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投诉电话:68922302 
受理地点:唐河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二楼。
18政府代管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核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第二十二条“(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列支;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五)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六)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第二十三条“(四)物业服务企业持有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五)业主委员会依据使用方案审核同意,并报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经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发现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使用方案的,应当责令改正;(六)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七)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第二十四条:“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按照以下规定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办理;(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和第七项的规定办理。发生前款情况后,未按规定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代修,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列支;其中,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还应当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其他职权受理即时受理。住宅物业管理股
审核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初步审核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以受理。
复核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决定申请符合规定的,准予审批通过;申请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审批通过。
服务电话:0377-83979597        投诉机构: 唐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投诉电话:68922302 
受理地点:唐河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二楼。
19房地产中介(经纪机构)备案《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8号令)第十一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其他职权初审区级初审。房地产市场监管股
受理材料审核(包括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核的文件材料)提出审核意见。
审批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制证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事后监管登记材料归档。
服务电话:0377-83979572        投诉机构: 唐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投诉电话:68922302 
受理地点:唐河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二楼。
20存量房(私有房屋)交易结算资金监管协议备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要求,“全面推进存量房交易合同网签系统建设”。第九条“健全交易资金监管制度。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制度”。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2015年9月29日施行,建办房〔2015〕45号)第四章“存量房转让管理。各地应积极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实行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管理。其一般程序:(二)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三)完成合同网签,生成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信息表;(四)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321号)第五条“建立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制度。交易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由双方自行决定交易资金支付方式,也可以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根据合同约定条件,划转交易资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第二条“全面推行房屋网签备案制度”。第五条“加强配套制度建设”。第十三款中要求加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除交易当事人提出明确要求外,当事人办理房屋网签备案应签订交易资金监管协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建房规[2020]4号第三条第十款“保障交易便捷安全。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交易资金监管制度,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用于有关工程建设,纳入监管的存量房交易资金应在房屋转移登记完成后立即划转,不得挪作他用"。其他职权收件提交申请材料,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唐河县房产服务中心
受理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撤销《南阳市存量房网签合同》,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
审核通过审核,作出准予备案决定,对审核不通过的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
送达领取或邮寄
服务电话:0377-83979581        投诉机构: 唐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投诉电话:68922302 
受理地点:唐河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二楼。
21房地产估价机构异地执业备案《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号令)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立、估价业务及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关于加强房地产估价机构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294号)第九条:“加强异地执业管理。房地产估价机构在其工商注册所在地行政区域外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的,完成估价业务后,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向业务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留存房地产估价报告备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六号)第七条“国务院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评估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评估行业进行监督管理”。其他职权受理依法受理应当提交的材料。房地产市场监管股
审核对企业报送的资质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进行审核。
决定作出审核决定,签署决定意见。
送达将证书送达企业。
事后监管登记材料归档。
服务电话:0377-83979572        投诉机构: 唐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投诉电话:68922302 
受理地点:唐河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二楼。
22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备案《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第十一条:“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应当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具体办法,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要求,“全面推进存量房交易合同网签系统建设”。第九条“健全交易资金监管制度。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制度”。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2015年9月29日施行,建办房〔2015〕45号)第四章“存量房转让管理。各地应积极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实行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管理。其一般程序:(二)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三)完成合同网签,生成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信息表;(四)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321号)第五条“建立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制度。交易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由双方自行决定交易资金支付方式,也可以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根据合同约定条件,划转交易资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第二条“全面推行房屋网签备案制度。第五条:加强配套制度建设。第十三款中要求加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除交易当事人提出明确要求外,当事人办理房屋网签备案应签订交易资金监管协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建房规[2020]4号第三条第十款“保障交易便捷安全。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交易资金监管制度,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用于有关工程建设,纳入监管的存量房交易资金应在房屋转移登记完成后立即划转,不得挪作他用"。其他职权收件若要件不齐全,及时告知企业补充材料。房地产市场监管股
受理资料内容完整,要件齐全,符合程序,出具《南阳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受理凭证》。
审核提交要件是否齐全,符合法定程序,出具《南阳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证明》。
送达邮寄或直接送达。
服务电话:0377-83979572        投诉机构: 唐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投诉电话:68922302 
受理地点:唐河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二楼。
23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账户注销《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第十一条:“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应当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具体办法,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要求,“全面推进存量房交易合同网签系统建设”。第九条“健全交易资金监管制度。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制度”。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2015年9月29日施行,建办房〔2015〕45号)第四章“存量房转让管理。各地应积极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实行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管理。其一般程序:(二)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三)完成合同网签,生成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信息表;(四)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321号)第五条“建立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制度。交易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由双方自行决定交易资金支付方式,也可以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根据合同约定条件,划转交易资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第二条“全面推行房屋网签备案制度。第五条:加强配套制度建设。第十三款中要求加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除交易当事人提出明确要求外,当事人办理房屋网签备案应签订交易资金监管协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建房规[2020]4号第三条第十款“保障交易便捷安全。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交易资金监管制度,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用于有关工程建设,纳入监管的存量房交易资金应在房屋转移登记完成后立即划转,不得挪作他用"。其他职权收件整理开发公司提交的资料。检查要件是否齐全,若要件不齐全,及时告知企业补充材料。房地产市场监管股
受理对开发企业提交的资料内容进行初步审核,若资料内容完整,要件齐全,出具《南阳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受理凭证》。
审核对开发企业提交的资料内容进行最终核实,若要件齐全,出具《南阳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账户注销证明》。
送达领取或邮寄。
服务电话:0377-83979572        投诉机构: 唐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投诉电话:68922302 
受理地点:唐河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二楼。
24房屋租赁网签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二号)第五十四条:“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河南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15年)第十六条:“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30日内,房屋出租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到省辖市或者县(市)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一)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身份证明;(二)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证明;(三)房屋租赁合同;(四)房屋转租的,原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五)出租委托代管房屋的,需提交委托人授权出租的书面证明;(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房屋出租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第十七条   “当事人提交的材料齐全并且真实、合法、有效的,省辖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向租赁当事人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第十八条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是房屋租赁管理的有效凭证。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应当载明租赁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赁用途、租赁期限等内容。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遗失的,应当向原登记备案部门补领。禁止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第十九条 “房屋租赁合同重要内容变更的,出租人应当自原租赁合同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部门办理登记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省辖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应当建立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系统,逐步实行房屋租赁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并与其他有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管理、使用房屋租赁信息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房屋租赁信息保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他职权收件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唐河县房产服务中心
受理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行受理。
审核提出初步意见。
决定申请符合规定的,准予批准。
服务电话:0377-83979581        投诉机构: 唐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投诉电话:68922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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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2021091315522678 文       号
发布机构 唐河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1-09-13 15:52:26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文件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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