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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河县制止县城规划区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违法销售行为暂行办法

作者: 编审:杜永轩 时间:2015-08-14 16:42:31 来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制止县城规划区内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违法销售行为,创造良好的城市建设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是指《唐河县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包括滨河街道、文峰街道、产业聚集区下辖所有社区和城郊乡部分村组。在此区域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违法销售查处的有关工作,适用于本办法。县城规划区建设用地区域以外的违法行为,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相关部门负责查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违法销售是指以下行为:

  (一)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擅自改变用地性质或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实施建设的;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实施建设的;

  (三)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擅自改变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确定的内容实施建设的;

(四)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销售商品房屋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实施占地、建设或房屋销售行为的。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唐河县“三违”整治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三违整治办)负责指导、监督、检查中心城区违法建设整治工作。

  第五条 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违法建设,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查处;在已取得合法用地手续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实施的违法建设,由规划部门负责组织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查处;在已取得合法用地手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阶段实施的违法建设,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查处;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违规销售商品房屋的,由房管部门负责查处。在各部门组织查处的过程中,公安、供水、供电、乡、镇、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部门、单位应予以配合。

   第六条 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由县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实施制止、查处、整改工作;案情复杂的,由县国土资源部门报请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查处。

  对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进行施工的,由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查处;案情复杂的,由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请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作出认定并予以查处。已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由发证机关实施监管。

   县规划部门负责对县城规划区内违反城乡规划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巡查、发现、制止、提出处理意见、下发执法文书、实施强制拆除。

县房产管理部门是违法销售整治工作的执法主体,负责对违法销售行为进行巡查、发现、制止、查处。

街道办事处(乡政府、产业集聚区)负责个人建房的检查、发现、制止、报告、组织拆除等工作。

第三章  发现、制止、处理与执行

   第七条 在项目动工之前,建设单位应在施工现场主出入口两侧及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将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其批准内容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伪造公文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第八条 街道办事处(乡政府、产业集聚区)要与县规划、国土、住建、房管等部门做好日常巡查和监管工作,对本辖区发生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违法销售行为要及时发现,立即予以制止或拆除,并及时上报县三违整治办。

  第九条 国土资源部门对未依法取得合法用地手续、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实施建设的违法行为,要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执行处理决定的,国土资源部门应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规划部门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实施建设的违法建设行为,要及时下达相关法律文书;当事人拒不执行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与属地管理原则,与所在街道办事处(乡政府、产业集聚区)结合,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对执法难度大的重大违法建设案件,由街道办事处(乡政府、产业集聚区)向县政府报告,由县政府组织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公安等部门及各部门执法力量进行集中拆除。

  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擅自改变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确定的内容实施建设的违法施工行为,要作出责令停止施工的决定,并视其违法情节轻重,对不服从监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暂扣资质证书、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其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县房产管理部门要建立房地产执法监察机构,对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销售商品房屋的行为予以查处;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等犯罪行为的,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协助房产管理部门查封销售现场、冻结非法销售账号。

  第十条 建立开发、施工、监理、勘察设计黑名单制度。

凡有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违法销售行为,又拒不执行处理决定的,按《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将开发、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等企业列入不良记录,记入黑名单,驱逐出唐河市场并在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依法负责维持查封、拆除施工现场的秩序,对擅自启封、强行施工以及阻扰妨碍强制拆除的,要依法及时给予查处;对国土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房产管理部门移送的案件,要及时立案侦查。

  县房产管理部门要按照《物业管理条例》对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加强监管,及时发现、制止物业小区内的违法建设。

  供水、供电等单位应积极配合查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违法销售的执法工作,及时做出停水、停电等处理;对私自接电、接水的行为要严厉查处。

  工商部门要严格证照核发,对利用违法建设场所开展无照经营的单位及个人依法进行查处;建立房地产广告审查制度,对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违规发布广告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城管、交通运输部门在审批户外固定和移动广告时,要认真审查内容,不得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批准发布销售广告;对未经批准擅自发布广告的行为,要依法进行查处。

  县新闻媒体不得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刊播销售类广告,要及时公布被列入不良记录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县三违整治办对各街道办事处(乡政府、产业集聚区)发生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违法销售行为进行周督查、月通报制度;各街道办事处(乡政府、产业集聚区)、各部门的查处工作要实行月报告制度,定期组织考核。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追究责任:

  (一) 街道办事处(乡政府、产业集聚区)未及时巡查、发现、制止、报告、组织拆除辖区内在集体土地或宅基地上突击抢建、新建、改建等违法建设的。

  (二) 国土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房产管理部门未及时巡查、发现、制止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违法销售行为,未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

  (三) 公安机关未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违法销售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未积极配合各街道办事处(乡政府、产业集聚区)开展查封施工现场及查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违法销售行动的;未及时对擅自启封、强行施工以及阻挠妨碍查封、强制拆除的违法当事人进行查处的;未及时对伪造证件的违法当事人进行查处的;对国土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房产管理部门移送的案件,未依法及时查处的。

  (四) 供电、供水等单位未配合街道办事处(乡政府、产业集聚区)开展查封、拆除行动,未依法及时停止供电、供水的;未对私拉乱接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的。

   (五) 工商部门对利用违法建设开展无照经营的单位及个人未依法查处的,对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进行发布销售广告的行为未进行查处的。

  (六) 城管、交通运输部门对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利用户外固定和移动设施发布房地产销售广告的行为未进行查处的。

(七) 县新闻媒体对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开发企业刊播销售类广告的;对列入唐河县违法建设不良记录的项目,未依据相关部门作出的决定及时刊播公告的。

第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乡政府、产业集聚区)和相关部门对违法占地或一层以下的违法建筑及时发现、制止并实施拆除的,不予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对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违法销售行为实行零容忍,发现一起从严查处一起;未及时处置的,要实行双向问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全县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管理的各级党员干部参与、支持或组织实施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违法销售行为的,由监察部门进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参照市纪委、监察局《南阳市中心城区违法建设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宛纪发〔2014〕13号),严格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此前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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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文       号
发布机构 唐河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5-08-14 16:42:31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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