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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居民宅基地及建房管理的意见

作者: 编审:杜永轩 时间:2015-08-14 16:40:31 来源:

为切实加强全县农村居民宅基地及建房的规划和用地管理,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秩序,优化村镇空间布局,集约节约利用土地,保护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住建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实施意见》以及《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就加强农村居民宅基地及建房管理制定以下意见。

一、本意见适用于唐河县城市规划区和控制区以外的农村居民建房管理。在该区域内申请农村宅基地用地和农村居民新建、扩建、改建、翻建房屋等建设活动,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

二、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农村宅基地用地的监督管理工作。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农村居民建房规划、建设、产权登记发证的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居民建房的具体管理工作。

三、农村居民建房必须符合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等。未编制规划的一切建设项目不予审批。

四、农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一) 为进行“空心村”改造需要调整住宅,新房建成后,逾期无正当理由不拆除旧房、退出原有宅基地的;

(二) 因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等原因确需占用宅基地的;

(三) 因户口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宅基地的;

(四) 一户一宅外的,超出《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规定宅基地标准面积的;

(五)未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宅基地的

五、农村居民建房应当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禁止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其他附属设施和院落等,禁止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农村宅基地。

六、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的总要求和控制增量、盘活存量、集约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的总原则,从严控制村镇建设用地规模,加强居民宅基地用地计划管理,合理确定小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各乡镇人民政府应结合各自实际,于每年年初向县人民政府上报本辖区宅基地年度利用计划。

七、农村宅基地选址应结合村镇建设规划,本着统一布局、集中规划的原则,杜绝零星散小布局和新的违法占地。农村居民建住宅应当优先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未利用地,尽量不占用耕地或申请村外用地。乡镇和村庄规划区外沿路(国道、省道、县乡道、村道)两侧的居民建房,一律不予审批。整村搬迁的,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可组织实施。

八、在乡村规划区内居民使用原有宅基地或者村庄内空闲地进行住宅建设的,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副证)。办证人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征求居民意见并讨论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经审查符合规划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副证)。自领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未开工建设又未申请延期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期满自行失效。乡镇人民政府要认真做好建房审批资料归档工作,每季度向县政府上报建房台账。

九、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鼓励农村宅基地在审批环节使用城乡挂钩(拆旧建新)建设指标。建设指标与“空心村”整治相结合,县政府根据当年整治总面积,按照多整多得、统一调剂、县内流通、有偿使用的原则,合理确定各乡镇年度集体建设用地指标划拨额度。建设指标原则上由乡镇人民政府在符合村镇规划等相关规划的前提下进行集中使用,主要用于集镇建设、美丽乡村建设及农村居民建房等。县政府对乡镇人民政府划拨的集体建设用地指标,定期组织国土、规划、住建等部门进行联审。

十、在乡、村及集镇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划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乡镇人民政府应依法予以拆除。

十一、农村宅基地面积不得超出《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规定宅基地标准,居民原有宅基地面积超过省规定标准的,拆旧建新时应交出多占土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依法批准的宅基地使用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和其他设施。应依法拆除但未自行拆除的,由县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拆除或责令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强制拆除。

十二、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对各乡镇宅基地及建房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抓好整改。县政府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各乡镇农村居民建房管理情况进行巡查,对发现的新增违法占地或建房,责令相关乡镇人民政府或国土、规划等责任单位依法进行拆除,严格追究责任,同时对新增违法占地或建房,发现一户(处),对相关乡镇或责任单位分别罚款5万元,未能及时上交的,由县财政局从乡镇和国土局、规划局等责任单位财政账户直接划扣,罚款用于奖励工作突出的先进乡镇和责任单位。

十三、国家工作人员或村组干部有倒卖宅基地的或利用宅基地审批搭车收费、对辖区内居民违法建设行为放任不管、制止不力、玩忽职守而造成违法建筑多发、信访问题不断等行政过错责任,参照市纪委、监察局《南阳市中心城区违法建设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宛纪发〔2014〕13号)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因违反本意见、非法批准使用土地并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批准单位或个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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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唐河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5-08-14 16:40:31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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