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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唐河县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持续补充、代偿补偿和业务奖补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县金融中心 编审:县政府办 时间:2024-01-02 16:46:00 来源:县金融中心

唐政办202377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

《唐河县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持续补充、代偿补偿和业务奖补机制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1228        

 

唐河县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持续补充、代偿补偿和业务奖补机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029号)和《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宛政办〔202282号)等有关精神,加快推进我县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发展,不断增强担保公司实力,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流向小微企业和“三农”等普惠领域,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政府统筹安排相关部门对担保公司按规定流程实施资本金持续补充、代偿补偿和业务奖补,为我县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发展提供政策支持。

第三条  县财政局具体负责担保公司相关资金筹措,所需资金纳入县财政年度预算根据县政府授权,县财政局严格落实国有金融资本财政出资人管理职责,实现由“管企业”向“管资本”转变,不参与企业日常经营。

第四条  县金融工作局牵头,每年组织县内符合条件要求的担保机构进行申报;县财政每年统筹安排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政策奖补。

 

第二章  奖补对象及内容

第五条  奖补对象及条件。申请奖补资金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经金融监管部门年检合格在申报年度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2.完成支农支小担保业务占比、担保费率、代偿率、业务放大倍数等指标;

3.申请补贴的担保业务需通过中原再担保集团在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入库备案;

4.申请补贴的担保项目需为在唐河县域内注册纳税的小微企业、“三农”企业及经营主体。

第六条  资本金持续补充

资本金补充比例原则上与担保业务规模相匹配,业务放大倍数须达到5倍。县金融工作局综合考虑在保余额、放大倍数、资本金使用效率、业务发展需要等因素,结合财力情况,确定资本金补充金额。

第七条  担保业务代偿补偿

1.担保公司单户新担保余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及“三农”担保业务发生代偿时,给予一定风险补偿。年度总代偿率5%以内(含5%)时,按照该年度符合条件的代偿业务金额15%进行风险补偿;年度总代偿率在5%——10%之间的(含10%),按照该年度符合条件的代偿业务金额10%进行风险补偿。

2.担保业务代偿补偿设定熔断机制,在全县范围内与某个银行合作项目的担保代偿率超过10%时,超出部分不再享受代偿补偿政策。

3.代偿发生后,担保公司须协同金融机构按照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对企业积极追偿,追偿所得扣除追偿费用后按照代偿实际承担比例优先返还财政。

第八条  担保业务奖补

对年化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的当年新增单户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的融资担保业务给予担保费补贴,在省市奖补之外,不足2%部分由县财政补齐。

 

第三章 申报流程

第九条  申报时间及规则

县金融工作局负责组织开展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奖补资金申报工作,申报内容包括:资本金持续补贴、担保业务代偿补偿、担保业务奖补。

每年3月31日前,担保公司将上年度资本金持续补充、代偿补偿和业务奖补申请资料提交至县金融工作局,按照县政府审批流程申请奖补。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机构需提供下列纸质资料一式两份:

1.资金申请报告;

2.年度工作情况(新增业务规模、担保费率、代偿率、业务放大倍数、支农支小担保业务占比等指标情况);

2.申报保费补贴项目明细表和代偿补偿项目明细表;

3.担保项目纳入中原再担保集团项目备案库证明;

4.代偿补偿项目需提交银行出具的代偿证明和支付代偿款转账凭证(或银行扣划凭证)复印件;

5.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第十一条  申请机构须将申报补助的业务相关资料编号建档备查。

 

第四章  审核及资金拨付

第十二条  审核。县金融工作局及财政局负责审核确定享受奖补的机构名单及奖补金额,并报县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拨付。奖补机构及金额报县政府批准后,由县财政局拨付资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担保公司担保业务量需与同期县内银行贷款增速相匹配。

第十五条  县财政预算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担保机构需对申报补助业务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责任。对虚假、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机构,除全额收缴奖补资金外,视情况暂停申请奖补资金的资格,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银行、担保公司应加强对贷款对象的日常贷后、保后管理。对存在弄虚作假、恶意逃避债务等情形的贷款对象,需追回涉及项目奖补资金,且3年内对其融资涉及的担保项目不予提供政策支持。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唐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唐河县县级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池管理暂行办法》(唐政〔2022〕8号)同时废止。


唐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唐河县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持续补充、代偿补偿和业务奖补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pdf

关于《唐河县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持续补充、代偿补偿和业务奖补机制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主题词:唐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唐河县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持续补充、代偿补偿和业务奖补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 点击收起详细信息

索  引  号 2024010216460024 文       号 唐政办〔2023〕77号
发布机构 唐河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4-01-02 16:46:00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文件编号 THZF-411328202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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