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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综合执法

唐河县城管系统行政执法工作指引

作者:县城市管理局 编审: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 时间:2023-04-20 15:47:17 来源: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

第一节 总 则

1.适用范围

中心城区

2.管理意义

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队伍建设,不断提升综合执法水平。

3.目的目标

以人为本、全面履职、文明执法、服务群众

第二节 城市管理执法范围、职责及分工

1.城市管理执法范围

1.1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1.2 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

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

1.3 工商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

告的行政处罚权。

1.4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

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

1.5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

1.6 (市中心城区段)水面非法捕捞、非法从事生产养殖的行政处罚权(省政府审批需要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2.职责及分工

2.1 城市综合执法局:负责城市综合执法处罚听证、行政

诉讼工作;指导城管执法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城市综合执法的司法衔接工作;负责执法装备管理工作。

2.2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城市执法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负责全市城市综合执法的指导、监督、考核以及法制宣传培训工作。负责中心城区范围内城市综合执法巡查;负责跨区域及重大复杂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工作;负责组织实施重大城市管理方面的联合执法活动。具体负责辖区内的城市综合执法工作,负责辖区内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工商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交通管理方面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等的行政处罚权;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食品药品监管方面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实施与上述范围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完成城市管理局(城市综合执法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节 执法要求

1.队伍建设

1.1 政治素质提升。每周五集中学习,开展城市管理执法人

员思想政治教育,重点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精神及省、市确定的其他政治学习内容。配备政治工作干部,每月组织开展一次思想政治心得交流会或座谈研讨会,加强执法人员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教育,保持执法队伍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1.2 法律专业素质提升。创新城市管理执法教育培训形式,

开展邀请法学专家教授、知名律师等授课,执法人员到先进单位、先进城市交流学习、旁听法院庭审、到高校培训学习等“请进来、走出去”活动,提升执法人员法律素质。

1.3 身体素质提升。每周一上午一小时队列训练,周三下午

一小时全体执法人员开展体能训练,设置俯卧撑、10 米×5 往返跑、1000 米跑等训练项目。男 55 岁以下、女 50 岁以下城市管理执法人员的基本体能力争达标;男 50 岁以下、女 45 岁以下城市管理执法人员的基本体能必须全部达标。

1.4 心理素质提升。定期开展心理健康教育专题讲座,普及

心理知识,强化职业认同感,提升执法人员冷静处理问题的能力,建立心理疏导微信群,关注执法人员心理状态,及时疏导执法人员因长时间超负荷工作导致的身体透支、心理压力等问题。

1.5 加强培训教育。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和目标任务,建立常

态化学习培训制度,构建城市管理执法教育培训体系,通过案例教学等形式,学习法律类、专业类知识,坚持每周二学习一小时,每月组织集中培训半天时间,每季度对学习培训成效进行检验。开展行政执法“传、帮、带”活动,以一帮一或多帮一的方式,传授执法经验,解决工作中的困惑,提升执法能力。

1.6 提高现场处置能力。健全与有关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制定现场检查、查封扣押、违建拆除、车辆拖移等现场处置预案,明确基本策略、责任分工、工作流程、保障措施等内容,提高现场处置能力;建立舆情监测和研判工作机制,提高舆情应对能力。

1.7 组织岗位大练兵。按照“干什么、练什么,缺什么,补

什么”原则,开展技能比武、军事化训练等活动,将练兵抓在平时、融入常态,着力提升城市管理执法人员的综合业务素质,积极培育执法模范标兵。

2.执法程序

2.1 行政检查

2.11 适用范围。适用所有行政检查事项。

2.12 工作流程。执法人员开展行政检查,按以下步骤实施:

2.121 表明身份。不少于两名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

法证件,表明身份。

2.122 现场检查。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或进行调查取证,收集

证据材料,并根据现场情况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并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字。

2.123 决定。发现违法问题的,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进入行政处罚程序。

2.124 复查。根据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内容,按期复查整

改情况,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依法进入行政处罚程序。

2.125 归档。将相关检查资料立卷归档。

2.13 行政检查流程图

2.2 简易程序

2.21 适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

十一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适用简易程序。

2.22 办案流程。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按以下步骤实施行政

处罚并使用相应文书:

2.221 表明身份。不少于两名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

法证件,表明身份。

2.222 查明违法事实。根据案情需要收集必要证据并填制询

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或其它能够固定证据的文书;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

2.223 告知。向当事人指出违法事实及拟处罚内容、理由及

依据,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在笔录中记录。

2.224 送达。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场交付当事人。

2.225 执行。对于一百元以下罚款或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

行的情况,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并出具有效罚款票据。其他情况都不能当场收缴罚款。对于当场收缴的罚款,执法人员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2.226 备案。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二个工作日内向

法制审核部门提交存根复印件进行备案。

2.227 立卷、归档。

2.23 简易程序办案流程图

2.3 普通程序

2.31 适用范围。行政执法人员对于不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

处罚案件,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2.32 办案流程。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按以下步骤实施行政

处罚并使用相应文书:

2.321 案源。取得案源信息后,应及时查明案件来源及有关情况。

2.322 立案。承办人员和承办机构通过初步调查了解,认为应当立案的,制作立案审批表,附相关材料,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2.323 调查取证。对已经立案的案件,应及时组织两名以上

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证据包括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音像资料等。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制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 经批准办理证据保全手续。

2.324 审批。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审

批表,连同案件材料,提交法制审核机构审核通过后,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2.325 告知。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当事

人进行陈述申辩的,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属于听证范围的案件,应当履行听证程序。

2.326 决定审批。制作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连同案件材料,

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经过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制作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笔录。

2.327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行政机关负责人在行政处

罚决定审批上的审批意见,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2.328 送达。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填写送达回证。

2.329 执行。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强制执行

申请书,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3210 结案。执行完毕,制作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审批表,报

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结案。

2.3211 立卷归档。制作案卷目录,进行立卷、归档。

按照《河南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规定,属于重大

行政处罚案件的,应当自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 日内, 向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司法行政部门)报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报

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和重大行政处罚备案表等材料。

2.33 普通程序办案流程图

4.执法行为规范

4.1 办案规范

4.11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采取文字、音像等方式对城市

管理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实现可回溯管理。

4.12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实施执法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

件,告知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4.13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全面、客观、公正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4.14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或

查封场所设施、扣押财物。对先行登记保存或扣押的财物,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截留、损毁或者擅自处置。

4.2 着装规范

4.21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穿着统一的制式服

装,并遵守下列要求:

(一)制式服装应当成套穿着,保持整洁完好,除特殊情况

需穿着连帽雨衣、反光背心外,制式服装不得与便服混穿;

(二)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

(三)不得歪戴帽子,不得赤脚穿鞋,不得围围巾。

4.22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着制式服装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着春秋常服、冬常服时,内着配套衬衣,衬衣下摆扎

于裤腰内,系制式领带,戴制式帽子。着春秋执勤服、冬执勤服时,内着配套衬衣或内衬衣物不得外露。着夏装制式衬衣时,衬衣下摆扎于裤腰内,扎制式腰带,不系领带,戴制式帽子;

(二)执法人员着制式服装时,除在办公区、室内或者其他

不宜戴制式帽子的情形外,应当戴制式帽子;

(三)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穿制式皮鞋或其

他黑色皮鞋,内着深色袜子,女性执法人员着裙装时应着近肤色袜子。

4.23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着制式服装时,应当按规定佩戴帽

徽、肩章、领花、臂章、胸徽、胸牌号等标志标识。臂章佩戴于外衣左上臂处,胸徽佩戴于外衣右胸处,胸牌号佩戴于外衣左胸处。不同制式标志标识不得混戴。不得佩戴与执法身份不符的其它标志标识或饰品。

4.24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着制式服装时不得饮酒,非工作需

要不得进入经营性娱乐场所和公共餐饮场所。

4.25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着制式服装:

(一)工作时间因工作需要不宜着制式服装的;

(二)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的;

(三)女性执法人员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

(四)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制式服装的情形。

4.3 仪容举止规范

4.31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仪容端庄,仪表整洁,并遵守

下列要求:

(一)保持头发整洁,不得染彩发。男性不得留长发、大鬓

角、烫卷发、蓄胡须,非身体原因不得剃光头。女性应当束发,发垂不得过肩;

(二)不得纹身、留长指甲,女性不得化浓妆、染指甲;

(三)着制式服装时,不得戴耳环、项链、手链、手镯、领

饰等饰物;

(四)除工作需要或眼疾外,不得佩戴有色眼镜。

4.32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执法时应当举止文明、姿态良好、

行为得体,保持良好形象,并遵守下列要求:

(一)精神振作,注意力集中。避免在执法对象面前打哈欠、

伸懒腰、挖耳朵,以及使用夸张的手势和动作;

(二)严格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带头维护市容环境卫生,不得在公共场所或者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遵守交通规则,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应当主动给老、幼、病、残、孕等人员让座;

(三)不得边走路边吃东西、扇扇子,不得背手、袖手、插

兜、搭肩、挽臂、叉腰、揽腰,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不得使用电子娱乐产品、玩手机;

(四)严禁酒后上岗执法。

4.33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在办公室办公或坐岗执勤时应当姿

态端正,不得斜靠坐凳、翘脚、打瞌睡、聊天、吃零食、玩手机、上网玩游戏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

4.34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徒步外出执勤、巡查时,应当两人

成行、三人成列,正规有序。驾车巡查时,应文明行车,不得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在执法车辆内,不得有躺卧、打瞌睡、将脚置于方向盘或中控台上等行为;停车固守时不得影响交通;执法车辆不得搭乘与工作无关的人员。

4.35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和人格,维

护其合法权益,并遵守下列要求:

(一)实行首问负责制。按照谁接待、谁受理、谁回复的原

则,及时妥善处理群众举报投诉问题;

(二)不准倨傲漠视、颐指气使、简单粗暴、横冷硬推、搞

特殊、耍特权,损害群众利益,严禁辱骂、殴打当事人;

(三)遇到与执法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四)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4.4 语言规范

4.41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礼貌待人,语言文明规范,不

得对执法对象使用粗俗、歧视、训斥、侮辱以及威胁性语言。在当事人情绪激动或有过激言行时,应当冷静处理,耐心说服,以理服人,不得针锋相对、激化矛盾。

4.42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执法时,一般使用普通话,也可以

根据执法对象情况,使用容易沟通的语言。

4.43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在执法中应当区分不同执法环境和

情况,礼貌待人,规范用语。

(一)常用文明用语

1.首句用语。您好!

2.礼貌用语。请、谢谢、您贵姓、对不起、再见等。

3.称谓用语。同志、先生、女士、老师等。

4.接待用语。请进、请坐、请讲,您找哪位?有什么需要帮

助的?

5.结束用语。感谢您的协助(配合、理解、支持、来访),

再见!

(二)电话文明用语

1.您好,这里是××局(××科),请问您有什么事?

2.请稍等,我记录一下。

3.请留下您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便于给您回复。

4.您咨询(反映)的问题不属于我们的职权范围,请您直接

向××单位咨询(反映)。

5.谢谢您,再见!

(三)执法文明用语

1.您好,我们是××局执法人员×××和×××,这是我们

的行政执法证件,按照××规定执行公务,请您配合。

2.请您出示一下××相关手续。

3.您好,这里不允许××(行为),请您配合。

4.这是我们制作的××文书,请您核对,如无异议,请签字。

5.谢谢您的配合,再见!

(四)禁忌用语

1.老头、老太婆、神经病、乡下人等。

2.不知道、少废话、别啰嗦等。

3.急什么,没看见我在忙吗?

4.这是法律规定的,你懂不懂?

5.不归我管,你问别人去!

6.听你的,还是听我的?

7.吵什么吵,你想干啥?

8.我就这态度了,你能怎样?

9.就罚你了,问你服不服?

10.不中,东西必须扣下!

4.5 其他规范

4.51 城市管理执法车辆应遵守下列要求:

(一)保持车辆完好,车容整洁,装备齐全;

(二)执法车辆按要求喷涂标志标识,执法标志不清晰或标

志残缺的,应当及时更换;

(三)严禁将车辆借给其他单位、个人使用以及公车私用;

(四)非工作需要,严禁将车辆停放在公共娱乐场所、餐馆

酒楼等区域。

4.52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使用执法记录仪等音像记录设备,

应遵守下列要求:

(一)执法行动前,应当对音像记录设备的电量、存储空间、

日期时间等进行检查,确保设备能够客观、真实、全面地记录执法工作情况;

(二)每次执法行动应使用 2 部以上执法记录设备,并做到不间断记录执法过程。在使用音像记录设备进行记录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正在进行音像记录;

(三)执法行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完整存储执法音像记录资

料,不得删改、外传原始记录;

(四)执法记录仪等音像记录设备只能用于执法活动,不得

摄录无关内容,未经批准严禁挪用、换用或外借,并做好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保持设备整洁完好、性能良好。

4.53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秉公执法、廉洁奉公,自觉抵

制不正之风,并遵守下列要求:

(一)严格遵守有关廉政规定,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

者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二)不得包庇、袒护和纵容违法行为;

(三)不得违法扣留物品或者违规使用、私分扣留物品;

(四)不得参加有碍公正执法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

活动或变相由当事人支付费用的服务和消费事项;

(五)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

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六)不得收受执法服务对象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或

者要求当事人提供不合理的服务。

第四节 执法文书制作标准、立卷规范

1.行政处罚文书制作标准

1.1 主体

1.11 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具有法定资格。不具有行政处罚

主体资格不得实施行政处罚。

1.12 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不得超越法定职权

实施行政处罚。

1.13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委托组织以委托机关名义并在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组织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受委托组织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组织不得超越委托范围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组织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不得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委托实施行政处罚。

1.14 办案人员具备行政执法资格。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

人员不得承办行政处罚案件。

1.15 当事人认定准确,主体适格。当事人认定错误的,不

得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当事人与实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主体不一致的,应当有正当理由;当事人为多个,应当对所有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1.2 事实与证据

1.21 违法事实、情节认定清楚、准确。

1.22 违法行为定性正确。

1.23.认定违法主体和违法行为的证据充分,并且主要证据

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不得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据、未经查证属实的证据或者伪造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根据。

1.24 违法行为在法定追诉时效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

政处罚。

1.3 适用依据

1.31 实施行政处罚有明确、有效的法律依据;适用法律依

据正确。不得适用未生效的法律依据的。除另有规定外,不得适用已修改或者废止的法律依据。

1.4 处罚程序

1.41 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等基本步骤和流程进行,不得违反法定程序。

1.42 符合立案标准的,应当及时立案。(不予)立案应当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1.43 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调查取证过

程中,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1.44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履行告知义务,听取其

陈述、申辩,并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不得拒绝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当事人未书面放弃陈述、申辩权,行政机关不得在告知的陈述、申辩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1.45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

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依法举行听证。当事人要求听证,无法定理由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未书面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不得在告知的听证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1.46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

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1.47 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经过法制审核。

1.48 行政处罚决定须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依法应由上一级行政机关批准或者决定的行政处罚案件,必须上报。

1.49 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照法定行 政处罚种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从轻、减轻、从重和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有相应的证据和法律依据。当事人具有法定从轻、减轻、从重或者不予行政处罚情节,无正当理由应当作出从轻、减轻、从重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违法事实、决定内容应当与集体讨论笔录一致。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 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1.410 依法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

当依法加盖印章、填写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印章不得模糊不清、无法辨认。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得加盖非行政执法主体印章。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得加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印章。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依法送达,送达时间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时间不得倒置。

1.411 依法执行完毕。不得擅自更改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规

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罚没收入应当依法缴入国库。罚没物品应当依法处理。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强制执行。

1.412 依法予以结案。未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不得擅自

结案。当事人违法行为应当纠正。

1.413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处理的案件,

应当及时移送。

1.5(不予)立案

1.51 注明案件来自检查、投诉、举报、移送、曝光、交办

还是其他等内容。案件来源为检查、投诉、举报、移送、曝光、交办等,卷中应当有相关材料记载。

1.52 简要案情写明涉嫌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证据

等简要情况。简要案情记录应当规范。

1.53 注明(不予)立案的法律依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填写应当规范、完整。适用法律依据应当明确到条、款、项。

1.54 实行案件主办人制度。应当指定案件主办人和协办人,

不得只指定案件主办人而未指定协办人。

1.55 承办人意见、承办机构审核意见、行政机关负责人审

批意见填写规定。承办人意见、承办机构审核意见、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栏中应当有签名、明确的相关意见和签署日期。

1.56 立案审批表的其他内容填写规范。立案审批表的其他

内容应当填写规范、完整。

1.6 调查取证

1.61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

身份。行政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应当在行政执法文书中记载,并将行政执法证件复印件附卷。

1.62 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查封扣押等应当制作

相应的行政执法文书,并送达当事人。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

证据、查封扣押等不得缺少相应文书。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查封扣押应当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查封扣押不得超过法定期限作出处理。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查封扣押等行政执法文书应当依法送达。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查封扣押等应当正确适用法律依据。抽样取证应当告知当事人检验、检测或者鉴定结果。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填写应当规范、完整。适用法律依据应当明确到条、款、项。审批表中承办人意见、承办机构审核意见、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栏中应当有签名、明确的相关意见和签署日期。

1.63 询问笔录制作规范。多个被询问人不得只制作一份询

问笔录。同一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在同一时间询问两名以上被询问人。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应当记载准确;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被询问人与案件的关系应当记载清楚;询问人、记录人的姓名、执法证号应当记载清楚;应当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不得询问与案件无关的内容;询问人、记录人应当签注姓名及日期。询问笔录有修改,被询问人应当在修改处签名(盖章)或者按压指印。被询问人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并在尾页注明“笔录上述内容,记录属实”字样及日期;如被询问人拒绝签名,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在笔录中注明情况。

1.64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制作规范。多处现场不得只制

作一份笔录。检查(勘验)的起止时间、地点应当记载准确;被检查(勘验)人的基本情况、见证人在场情况应当记载清楚;检查(勘验)人和记录人的姓名、执法证号应当记载清楚;应当告知被检查(勘验)人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应当准确、客观地记载现场情况,包括有关数据、位置、状态等;见证人、检查(勘验)人、记录人应当签注姓名及日期。检查(勘验)笔录有修改,被检查(勘验)人应当在修改处签名(盖章)或者按压指印。被检查(勘验)人应当在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上逐页签名,并在尾页注明“笔录上述内容,记录属实”字样及日期;如被检查(勘验)人拒绝签名,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在笔录中注明情况。

1.65 现场勘验图、照片、音视频等证据制作规范。现场勘

验图应当注明绘制时间、方位、绘制人姓名和身份等;照片、音视频等资料应当注明摄(录)制时间、地点、摄(录)制人姓名和身份等。

1.66 电子数据证据提取笔录制作规范。多次提取不得只制

作一份笔录。提取的起止时间、地点应当记载准确;被检查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应当记载清楚;提取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执法证号应当记载清楚;应当准确、客观记载提取电子数据的方法、过程和内容等信息。电子数据提取笔录有修改,被检查人(单位现场负责人)应当在修改处签名(盖章)或者按压指印。被检查人(单位现场负责人)应当在电子数据证据提取笔录上逐页签名,并在尾页注明“笔录上述内容,记录属实”字样及日期;如被检查人(单位现场负责人)拒绝签名,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在笔录中注明情况。

1.67 鉴定、检验(检测)相关材料齐全。鉴定、检验(检

测)单位和鉴定、检验(检测)人应当具备资格,资格证明应当附在案卷中。委托鉴定、检验(检测)应当出具委托书。委托人和委托鉴定、检验(检测)的事项应当明确。鉴定、检验(检测)相关材料中应当记载鉴定、检验(检测)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检验(检测)人应当签名,或者鉴定、检验(检测)单位盖章

1.68 规范调取书证材料。调取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

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应当注明出处,并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并加盖印章。对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留存复印件,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核对原件并注明“经核对与原件一致”的字样,且提供人和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签注姓名和日期。

1.69 认定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和危害后果等有相

应的证据证明。涉案金额、数量等认定应当准确。

1.610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制作规范。应当载明适用行政处罚

裁量基准情况。应当载明建议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的具体内容。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应当填写规范、完整。适用法律依据应当明确到条、款、项。适用条、款、项内容应当完整。当事人基本情况、调查起止时间、案件承办人,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等情况和调查取证情况应当记载清楚。

1.611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处理的案件,

应当及时移送并有移送记录。

1.612 调查取证阶段的其他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

1.7 审查决定

1.71(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和决定应当填写审批表。当

事人的主要违法事实应当表述清楚。应当载明建议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具体内容。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应当填写规范、完整。适用法律依据应当明确到条、款、项。依法拟作出从轻、减轻、从重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载明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和决定应当经法制审核。审批表中承办人意见、承办机构审核意见、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栏中应当有签名、明确的相关意见和签署日期。审批表中其他内容填写应当规范。

1.72(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制作规范。当事人姓名或

者名称应当填写准确;应当载明违法事实;应当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载明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具体内容;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期限;拟作出从轻、减轻、从重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载明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得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作为行政处罚法律依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应当填写规范、完整。适用法律依据应当明确到条、款、项的。适用条、款、项内容应当填写完整。应当载明行政机关联系人、电话、地址。

1.73 陈述申辩复核意见书制作规范。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依法不予采纳,应当说明理由。承办人意见、承办机构审核意见、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栏中应当有签名、明确的相关意见和签署日期。

1.74 陈述申辩笔录和听证笔录等制作规范。当事人提出陈

述申辩,应当制作陈述申辩笔录;笔录内容应当记载完整;当事人应当在笔录上逐页签名,并在尾页注明“笔录上述内容,记录属实”字样及日期;如当事人拒绝签名,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在笔录中注明情况。陈述申辩笔录有修改,当事人应当在修改处签名(盖章)或者按压指印。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 7 日前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公开举行听证,应当发布听证公告。举行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内容应当记载完整;听证人员、听证参加人应当在听证笔录上逐页签名;听证参加人应当在尾页注明“笔录上述内容,记录属实”字样及日期;如听证参加人拒绝签名,应当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情况。听证笔录有修改,听证参加人应当在修改处签名(盖章)或者按压指印。

1.75 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笔录制作规范。案件经过集体

讨论,应当制作集体讨论笔录。集体讨论笔录内容应当完整;参加讨论人员应当逐一签名。集体讨论笔录中应当记载最终确定的结论性意见,结论性意见应当明确。不得以会议纪要代替集体讨论笔录。应当注明参加讨论人员职务。

1.76(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规范。当事人姓名或者名

称、地址应当准确;应当载明违法事实;应当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作出从轻、减轻、从重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载明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正确告知当事人复议机关及申请复议期限、诉讼机关及提起诉讼期限。不得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作为行政处罚法律依据;应当正确告知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应当载明是否加处罚款。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应当填写规范、完整。适用法律依据应当明确到条、款、项。适用条、款、项内容应当完整。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记载对当事人进行教育情况。

1.77 送达回证制作规范。应当载明送达文书的名称和文号;

受送达人姓名或者名称记载准确;应当载明送达日期和送达地点;应当载明送达方式;委托送达、留置送达应当在备注中载明相关情况;公告送达应当将公告文书附卷和在备注中载明原因和经过;邮寄送达应当将回执附卷;电子送达应当将显示送达成功的截图、照片等相关资料附卷;受送达人以外的其他人代收,应当载明与受送达人关系;受送达人拒收,送达人应当注明情况;如有见证人见证,见证人应当签注姓名和日期;送达人应当签注姓名和日期。

1.78 审查决定阶段的其他行政执法文书填写规范。审查决

定阶段的其他行政执法文书填写应当规范、完整。

1.8 执行。

1.81 执行文书完整、规范。除法定情形外,行政机关应当

执行罚缴分离制度,不得直接收缴罚款;收取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应当使用财政部或者省财政厅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没收物品的处理凭证或者记录应当附卷;作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决定应当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书内容应当填写完整、准确。

1.82 结案审批表制作规范。应当载明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情

况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行政处罚决定公开情况。承办人意见、承办机构审核意见、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栏中应当有签名、明确的相关意见和签署日期。

1.83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制作规范,并对改正情况进

行复查和记载。除当场改正的外,采取责令(限期)改正措施应当制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对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应当进行复查和记载。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应当送达当事人。适用 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填写应当规范、完整。适用法律依据应当明确到条、款、项。适用条、款、项内容应当填写完整。

1.84 执行阶段的其他行政执法文书填写规范。

1.9 立卷归档。

1.91 使用统一格式的行政处罚文书。

1.92 委托行政处罚应当将行政处罚委托书附卷。

1.93 案卷归档规范。应当做到一案一卷的(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事项或者页数超过 200 页的,可以一案多卷)。同时对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分别立卷。案卷封面应当规范,做到一卷一号。应当制作案卷文书目录。案卷装订应当规范,卷内材料不得排列混乱或者与目录不对应。案卷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划分保管期限。案卷应当规范标注页码。不能随卷保存的证据,应当放入证据袋随卷归档或者在备考表注明内容、数量、时间和保存地点。

2.行政执法案卷立卷规范

2.1 行政执法案件承办人应当收集、核查、整理案件的行政执法文书、证据等材料,对案卷制作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负责。

2.2 行政执法案卷一般应当一案一卷。材料页码超过 200 页的,也可以一案数卷。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可分为正卷和副卷;依法不能公开的案件材料装入副卷。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文书材料较少的执法活动,可以按照类别、事由、时间等分类,分别合并立卷。

2.3 行政执法过程中采取书面形式实施行政指导的,可以根

据不同情形或本地、本系统实际选择相应的立卷、归档方式。

行政指导方式单一的,可装入行政执法案卷正卷;实施多种

方式进行综合指导的,可装入行政执法案卷副卷;对不特定行政相对人实施的行政指导或对特定行政相对人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指导可以单独立卷。

2.4 行政许可案卷。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行政许可事项办理

完毕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将下列行政许可文书、证据及其他相关材料立卷归档:

(一)准予(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延

续、不准予延续、变更、不准予变更、撤回、撤销、注销)决定书;

(二)行政许可送达(领取)回证;

(三)行政许可申请书;

(四)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五)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含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

(六)行政许可受理(不予受理)审批表;

(七)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八)行政许可权利告知书;

(九)陈述(申辩)笔录;

(十)行政许可听证公告;

(十一)行政许可听证申请书;

(十二)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

(十三)行政许可听证笔录;

(十四)行政许可核查(勘验)笔录;

(十五)重大行政许可法制审核意见书;

(十六)行政许可延期决定审批表;

(十七)行政许可延期决定通知书;

(十八)行政许可决定(延续、变更、撤回/撤销/注销)审

批表;

(十九)检验(检测、检疫、鉴定、评审等)委托书;

(二十)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专家评审(鉴定)意见;

(二十一)行政许可收费凭据;

(二十二)行政许可办结报告;

(二十三)行政执法人员所持《河南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

(二十四)其他文书、证据等材料。

2.5 行政处罚案卷。行政执法机关按照普通程序实施行政处

罚的,应当自案件办理完毕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将下列行政

处罚文书、证据及其他相关材料立卷归档:

(一)卷宗封面

(二)卷内文件目录

(三)行政处罚决定书或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或撤销行政处

罚决定书;

(四)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五)检查记录;

(六)举报记录;

(七)立案审批表;

(八)立案通知书或不予立案告知书;

(九)调查(询问)通知书;

(十)调查(询问)笔录;

(十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十二)现场勘验图;

(十三)现场照片及说明;

(十四)证据照片(图片)登记表

(十五)调取证据材料通知书;

(十六)取证单;

(十七)抽样取证通知书;

(十八)抽样取证物品处理通知书;

(十九)现场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笔录;

(二十)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二十一)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通知书;

(二十二)查封(扣押)决定书;

(二十三)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决定书;

(二十四)鉴定(检测、检验、检疫)期限告知书;

(二十五)查封(扣押)物品移送告知书;

(二十六)查封(扣押)现场笔录;

(二十七)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

(二十八)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

(二十九)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

(三十)案件合议记录;

(三十一)撤销立案审批表;

(三十二)案件调查终结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

(三十三)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三十四)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三十五)行政处罚文书(事先告知书)送达回证;

(三十六)陈述申辩笔录;

(三十七)陈述申辩、听证复核意见书

(三十八)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三十九)听证通知书或不予受理听证通知书;

(四十)行政处罚听证公告;

(四十一)听证笔录;

(四十二)听证报告;

(四十三)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

(四十四)案件移送函;

(四十五)准予分期(延期)缴纳罚款通知书 或不予分期

(延期)缴纳罚款通知书;

(四十六)物品处理记录;

(四十七)执行情况相关凭证;

(四十八)案件结案报告;

(四十九)行政执法人员所持《河南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

(五十)行政处罚委托书;

(五十一)回避决定书;

(五十二)送达地址确认书;

(五十三)征询意见函;

(五十四)责令停工通知书;

(五十五)解除停工通知书;

(五十六)行政强制文书;

(五十七)其他文书、证据等材料;

(五十八)卷内备考表。

行政执法机关按照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自案件办

理完毕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情况相关凭证及其他相关材料立卷归档。前两款所称行政处罚案件办理完毕,包括当事人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涉嫌犯罪案件已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已强制执行完毕、已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情形。

2.6 行政强制案卷。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行政强制事项办理

完毕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将下列行政强制文书、证据及其他相关材料立卷归档:

(一)查封(扣押)类: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回证、

行政强制措施及相关事项内部审批表、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重大行政强制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决定书、检测(检验、检疫、技术鉴定)期限告知书、查封(扣押)财物处理决定书、行政执法人员所持《河南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其他文书、证据等材料;

(二)冻结存款、汇款类:冻结存款(汇款)决定书、送达

回证、行政强制措施及相关事项内部审批表、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重大行政强制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冻结存款(汇款)通知书、延长冻结存款(汇款)期限决定书、延长冻结存款(汇款)期限通知书、解除冻结存款(汇款)决定书、解除冻结存款(汇款)通知书、行政执法人员所持《河南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其他文书、证据等材料;

(三)其他行政强制措施类: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送

达回证、行政强制措施及相关事项内部审批表、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重大行政强制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物品移送告知书、行政执法人员所持《河南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其他文书、证据等材料;

(四)行政强制执行(一般)类: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送

达回证、行政强制执行及相关事项内部审批表、催告书、陈述(申辩)笔录、行政强制拆除公告、行政强制执行现场笔录、中止强制执行决定书、终结强制执行决定书、恢复强制执行通知书、执行协议、行政执法人员所持《河南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其他文书、证据等材料;

(五)行政强制执行(金钱给付)类:划拨存款(汇款)决

定书、送达回证、行政强制执行及相关事项内部审批表、催告书、陈述(申辩)笔录、划拨存款(汇款)通知书、行政强制执行现场笔录、中止强制执行决定书、终结强制执行决定书、恢复强制执行通知书、执行协议、行政执法人员所持《河南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其他文书、证据等材料;

(六)行政强制执行(代履行)类:代履行决定书、送达回

证、行政强制执行及相关事项内部审批表、催告书、陈述(申辩)笔录、立即代履行事后通知书、行政强制执行现场笔录、中止强制执行决定书、终结强制执行决定书、恢复强制执行通知书、执行协议、行政执法人员所持《河南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其他文书、证据等材料;

(七)行政强制执行(申请法院执行)类:强制执行申请书、

送达回证、行政强制执行及相关事项内部审批表、催告书、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法院裁定文书、行政执法人员所持《河南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其他文书、证据等材料。

行政处罚过程中的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文书等

材料可以归入行政处罚案卷,不单独立卷。

2.7 行政执法案卷归档应当将行政执法决定书和送达回证排列在前,其他行政执法文书、证据等材料按照行政执法程序和形成时间,兼顾行政执法文书、证据等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进行排列。行政执法案卷目录应当按照卷内行政执法文书、证据等材料排列顺序,标明序号和页码,逐份登记,编排于案卷封面之后。每份行政执法文书、证据等材料只能编排同一个顺序号。

2.8行政执法案卷宜采用软卷皮装订。入卷的行政执法文书、

证据及其他相关材料应当保留原件;原件确实无法入卷的,可以保存复印件,但应当与原件进行核对,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注明来源、日期,并由核对人签名或者盖章。

凡能附卷保存的证物均应当入卷。不能附卷保存的证物应当

在案卷内注明名称、内容、数量、来源、特征、提取时间、存放地点等。不宜保存的证物,应当拍照附卷。

2.9 行政执法案卷的卷内材料应当按照排列顺序,采用阿拉

伯数字逐页编页码。凡有文字的页面都应当编页码,页码的位置正面在右上角,反面在左上角。一本案卷编一个流水页码。案卷封面、卷内文件目录、卷底不编页码。

2.10 行政执法案卷的保管期限按照档案法和档案管理的有

关规定执行。

第五节 执法监督及过错追究

1.执法监督

1.1 目的

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机关(机构)

及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执法队伍管理,保障执法队员仪容整洁、举止端庄,保证执法车辆交通安全和运行秩序,做到依法行政、文明公正规范执法。

1.2 组织实施

城市综合执法局负责城市管理执法大队的监督;城市管理执法大队负责所有中队执法监督工作。

1.3 监督对象

行政执法人员(含协管人员)、执法车辆。

1.4 执法监督内容

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

员资格的合法性;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行政执法投诉制度等执行情况;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含文明执法)的合法性、适当性;需要监督的其他行为。

2.过错责任追究

2.1 实施部门

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由其所在行政执 法机关实施。其中对行政执法人员取消行政执法资格,吊销《河南省行政执法证》的,由负责办证条件审定的司法行政部门实施。

2.2 责任追究范围和方式

2.21 责任追究范围

行政执法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无法定依据、法定职权的;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违反法定程序的;主要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适用依据错误的;行政执法行为明显不当的;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危害后果的;其他违法或者不当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

2.22 责任追究方式

对行政执法机关(机构)可以单独或者合并采用下列方式追

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约谈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取消当年评比先进的资格。对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单独或者合并采用下列方式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取消当年评比先进的资格;取消行政执法资格,吊销《河南省行政执法证》;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2.3 责任划分

2.31 行政执法机关独立作出行政执法行为,造成行政执法

过错的,自行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2.32 受委托执法的组织作出行政执法行为,造成行政执法

过错的,由委托机关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县委、县政府明确权力下放、独立承担责任的,由受委托组织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2.33 行政执法人员独立作出行政执法行为,造成行政执法

过错的,自行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2.34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需经过承办、审核、批准作出的

行政执法行为,承办人、审核人和批准人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根据其岗位职责和履行情况确定。

2.35 行政执法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

予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行政执法过错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因不可抗力或者紧急避险等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因行政相对人的过错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其他依法不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情形。行政执法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在依法经过批准的探索性、试验性的改革创新过程中,造成行政执法过错且及时纠正的,不予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2.4 责任追究程序

2.41 在行政执法监督中发现可能存在行政执法过错的,应

当在 15 日内予以立案。

2.42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进行调查时,调查人员不

得少于两人。调查人员可以查阅、复制有关行政执法案卷、询问相关人员,被调查机关及有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调查人员与所调查案件或者被调查的行政执法机关及行政

执法人员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43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 30 日内调查终结,并根据调查结果和管理权限,作出以下处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予以追究;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的,不予追究;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予以移送。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20 日。

2.44 被调查的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人员有权进行陈述

申辩,提出的事实、证据、理由成立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其申辩而加重责任追究。

2.45 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处理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

理意见之日起 10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上一级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作出处理;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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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2023042015471768 文       号
发布机构 唐河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3-04-20 15:47:17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文件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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