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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旅行社经营及导游执业行为的提醒告知书

来源: 作者: 时间:2026-04-24

关于进一步规范旅行社经营及导游执业行为的提醒告知书

各旅行社、旅行社分公司、服务网点、导游:

为持续规范唐河县旅游市场秩序,全面提升旅游服务质量,优化旅游消费环境,切实维护广大游客合法权益,推动我县旅游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规范旅行社经营及导游执业行为,提醒告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旅行社经营行为

(一)规范经营资质管理

须依法取得并持有合法有效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严格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严禁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二)规范合同签订与履约

严格落实“一团一报”“一团一档”制度,精准、完整填报旅游团队信息;必须与游客签订规范旅游合同,清晰明确行程安排、服务标准、费用明细、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严禁擅自变更行程、降低服务标准、增设另行付费项目,依法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切实保障游客合法履约权益。

(三)坚决杜绝“不合理低价游”

严禁组织、接待“不合理低价游”团队,严禁通过安排购物、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等方式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游广告及各类宣传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严禁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游客消费。

(四)强化旅游安全保障

严格执行旅游包车安全管理“六不租制度”,必须租用具备合法营运资质的旅游客运车辆,并签订规范租车合同;切实加强行前安全教育与行程中风险提示,健全完善应急预案,全力保障游客人身与财产安全;依法足额投保旅行社责任险,同时主动提醒游客自愿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二、全面规范导游执业行为

(一)严格践行《导游服务规范》,执业期间按规定佩戴导游身份标识,主动承担文明旅游宣传、服务与引导职责,自觉维护导游职业良好形象。

(二)严禁未取得导游证擅自从事导游活动,严禁取得导游证但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导游业务并开展执业活动。

(三)严禁擅自增减旅游项目、中途中止导游服务、恶意甩团甩客,须严格按照旅游合同约定及行业服务质量标准提供规范服务。

(四)严禁向旅游者兜售物品、索要小费;严禁擅自变更行程、压缩景区游览时间、增加购物频次或违规增设自费项目。

(五)严禁在带团过程中服务态度恶劣、言语辱骂游客;讲解内容须健康文明,严禁低俗媚俗,坚决杜绝损害国家利益与民族尊严的言行。

(六)严禁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不得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导游执业许可,不得擅自委托他人代为提供导游服务。

(七)严格履行游客安全提示义务,及时提醒游客遵守安全规定、注意行程安全;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地质灾害等预警信息,劝导游客谨慎参与高风险旅游项目,不前往未开发、未开放、缺乏安全保障的区域游览。

请各旅行社、旅行社分公司、服务网点及全体导游立即开展全面自查自纠,切实规范经营与服务行为,强化内部管理,健全自我约束机制,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唐河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唐河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将持续加大巡查监管力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坚持“零容忍”,一经查实,依法从严从重查处。希望全县各旅行社、旅行社分公司、服务网点及导游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以高度的责任感规范执业,以专业素养展现唐河县形象,以优质服务赢得游客广泛信赖,共同维护唐河县旅游市场良好秩序!


特此告知。


唐河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