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河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机构信息、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一、机构信息
机构名称:唐河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负责人:黄培英
办公地址:唐河县凤山南路154号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
夏季 上午8:00至12:00,下午15:00至18:00
冬季 上午8:0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
联系电话:0377—60882701
通讯地址:唐河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7楼办公室
邮政编码:473400
电子邮箱:thxwgxj2016@163.com
二、机关职能和内设机构
唐河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和省委、市委、县委有关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文化工作的方针政策,执行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研究拟订全县文化、广播电视、旅游、文物工作的政策性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统筹规划全县文化广电事业、文化广电产业和旅游业发展,拟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 推进文化和旅游体制机制改革。
(三)管理全县重大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活动,指导全 县重点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设施建设,组织全县文化和旅游整体形象宣传推广,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对外合作和市场推广,拟订旅游市场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全域旅游,扶助老区、贫困地区广播电视建设和发展。
(四)指导、管理全县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 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相关门类艺术、各相关艺术品种发展。
(五)负责全县公共文化广电事业发展,推进公共文化服 务体系建设和旅游公共服务建设,深入推进旅游惠民,推动文化、广电惠民工程实施。
(六)指导、推进全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科技创新发 展,推进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
(七)负责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 产的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八)统筹规划全县文化、广播电视产业和旅游产业,组 织实施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发展。
(九)指导全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市场发展,对文化、 广播电视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市场,会同有关部门履行行业安全监管责任。
(十)负责全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组织查处全县性跨区 域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旅游等市场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十一)负责管理全县文化、广播电视、文物和旅游对外 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组织大型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推广活动。
(十二)负责全县文物的保护、抢救、研究、宣传、调查、 勘探,配合上级考古发掘工作。
(十三)负责全县博物馆、和公共服务工作,指导社会文 物的管理、抢救、征集等工作。
(十四)负责对全县动漫和网络游戏相关产业规划、产业 基地、项目建设、会展交易和市场监管,对全县电视动漫和网络视听中的动漫节目进行管理。
(十五)负责对广播电视节目内容和质量以及传输覆盖、 监测、安全播出的监督管理;负责对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和质量以及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的监督管理。指导推进全县“智慧广电”建设和应急广播体系建设。
(十六)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组织协调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项的落实;承担信息、保密、信访、政务公开、信息化、新闻宣传等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负责全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统计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内部审计、政府采购工作;指导、监督所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指导、配合全县重点及基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设施建设资金管理使用。拟订全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等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二)行政审批股(政策法规股)。承担本部门行政审批 相关工作;负责组织推动“放管服”相关工作;拟订文化、广播电视、文物和旅游管理的政策性措施,承担有关历史文化保护地方性政策的起草工作;组织拟订全县文化、广播电视、文物和旅游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文化、广播电视、文物和旅游领域体制机制改革相关工作;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有关工作。
(三)文化艺术股。拟订全县戏曲、戏剧、音乐、舞蹈、 美术、杂技等文艺事业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性措施并组织实 施;指导全县艺术创作和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和代表县级水准、体现本地特色的文艺院团;推动各相关门类艺术、各相关艺术品种发展;指导、协调全县性艺术展演、展览以及重大文艺活动。
(四)公共服务股(非物质文化遗产股)。拟订全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公共服务政策性措施及公共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并 组织实施;承担公共文化服务、广播电视公共服务和旅游公共服务的指导、协调、推动工作;指导群众文化工作;指导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和旅游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指导公共数字文化和古籍保护工作。统筹协调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拟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措施;建立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体系;负责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其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申报工作;负责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评审工作;负责文化生态保护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基地、传承展示场所等申报和管理工作。
(五)文旅市场管理股。拟订全县文化和旅游市场政策性 措施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对全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承担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组织协调文化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工作;对全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场所、设施、服务、产品等进行管理;监管全县文化和旅游市场服务质量,指导服务质量提升;承担全县旅游经济运行监测、假日旅游市场、旅游安全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指导、监督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承担大案要案督办、跨区域重大案件查处和组织协调工作;指导全县文化和旅游装备技术提升;指导行业职业教育工作。
(六)广电传媒管理股。拟订全县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科 技创新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广播电视行业信息化、 标准化工作;负责广播电视技术质量监督,指导广播电视技术计量检测和技术成果应用转化工作;指导全县广播电视装备技术提升;指导行业职业教育工作。承担全县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业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广播电视节目传送、移动电视业务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监管卫星电视广播接收设施和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接收;承担全县电视剧制作、播出监管工作;承担全县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广播电视视频点播、公共视听载体播放广播电视节目内容和业务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全县广播电视部门实行行业管理,负责本系统广播、电视、差转台设备更新计划、购置的管理工作;负责农村有线广播、光缆有线电视规划的部署工作;负责全县各级广播电视台(站)的设立和频率使用执照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广播电视“户户通”工程和无线覆盖工程建设。
(七)产业发展股(资源开发股)。拟订全县文化、广播 电视和旅游产业政策性措施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促 进文化产业相关门类和旅游产业及新型业态发展;推动产业投融资体系建设;促进文化、广电、旅游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指导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建设;指导重大文化及相关产业项目实施;指导推进对外文化贸易。承担全县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规划、开发和保护;指导、推进全域旅游;指导重点旅游区域、目的地、路线的规划;指导乡村旅游、休闲度假旅游发展;指导文化和旅游产品创新及开发体系建设;指导文化公园建设;承担红色旅游相关工作。
(八)文物管理股。拟订全县文物资源管理、开发利用、 保护抢救管理规划。负责全县文物资源调查;管理监督全县文物考古工作;组织协调全县基本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工作;指导全县文物安全保卫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打击各种文物犯罪活动;负责社会文物和文物经营活动的管理;负责文物保护单位的开放与管理。协同相关部门,做好全县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的规划、保护、管理和监督;拟订全县博物馆、纪念馆及文物科技保护和文物对外合作交流等发展规划;负责指导、管理全县博物馆、纪念馆业务工作;负责博物馆免费开放及评估定级工作。
(九)宣传监管与推广股。指导、协调广播电视全县性重 大宣传活动及重大突发事件报道和应急播报;指导、监管全县理论文献片、纪录片、电视动画片的制作、播出;承担全县文化和旅游整体形象的宣传推广工作;拟订全县旅游营销推广战略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全县国内文化和旅游市场宣传推广活动;做好文化和旅游品牌体系建设;协调全县重点文化和旅游区域合作,做好目的地和线路宣传推广工作。统筹指导、管理全县对外及对港澳台文化和旅游领域交流合作相关事务;承担政府、民间及国际组织在文化和旅游领域交流合作相关事务。
(十)安全监管股。拟订文化、广播电视、旅游行业和文 物单位日常安全监管制度规范并监督实施;负责组织文化、广播电视、旅游行业设施与场馆、文物保护单位、文化和旅游市场、重大文化和旅游活动安全保卫的检查、指导工作;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全县文物、博物馆单位的风险等级,组织技术防范工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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