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河县自然资源局 机构信息、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一、机构信息
机构名称:唐河县自然资源局
负责人:刘金明
办公地址:唐河县凤山路362号自然资源局院内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
夏季 上午8:00至12:00,下午15:00至18:00
冬季 上午8:0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
联系电话:0377-68923190
传真号码:0377-68923190
通讯地址:唐河县凤山路北段362号唐河县自然资源局
邮政编码:473400
电子邮箱:thxgtjbgs@163.com
二、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南阳市委办公室、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唐河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宛办文〔2019〕9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唐河县自然资源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中共唐河县委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局,接受县委城乡规划委员会的直接领导,承担县委城乡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职能转变。落实党中央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
第五条 唐河县自然资源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自然资源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省委、市委、县委有关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县域内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政策,拟订有关政策性措施和相关标准,监督检查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二)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国家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指导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指导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与应用。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指导监督各乡镇、街道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负责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考核标准。组织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拟订土地储备政策性措施并监督实施,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全县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自然资源发展规划,贯彻国家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 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全县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的落实;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 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 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负责生态保护红线、 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重要控制线统筹划定工作并监 督实施,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 局;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拟定城乡规划管理的规 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 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 用管理。指导各乡镇、街道空间规划管理工作;负责规划设计 单位的资质管理。
(七)负责统筹全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 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 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 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性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八)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落实国家耕 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 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耕地占补平 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九)负责管理全县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编制地质 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县财政出资的地质勘查项 目。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 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承担全县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落实综合防灾减灾 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 实施。管理县财政出资的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项目。组织指导 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 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 灾害工程治理工作;管理地质灾害相关资质;承担地质灾害应 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一)负责全县矿业权管理工作。负责权限内矿业权出 让及转让审批登记管理,指导全县矿业权审批登记工作,调处重大权属纠纷。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矿种的总量调控 及相关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全县矿产资源保护与监督工作。拟订全县矿 产资源政策性措施和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 理。负责压覆矿产资源审核。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 护。监督指导地质资料管理。
(十三)负责全县测绘和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 绘、测绘行业管理,协助做好地理国情监测工作。负责测绘资 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 地理信息的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会同有关部门 规范和指导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及运行维护。
(十四)推动全县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自 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人才培养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技 术标准、规程规范。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 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开展全县自然资 源领域对外合作。
(十五)负责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的 规划审批与规划核实工作。开展城乡规划用途管控并监督实 施;负责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建设项目的选址、规划建设条件 的确定和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管理工作,核发《建设项目选址 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负责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和临时建设的规划审批工作。负责县辖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城乡规划工作。
(十六)负责自然资源和规划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 档和开发利用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展示内容的收集、整理、策 划、制作、布展及保护等工作;对各乡镇、街道自然资源所档 案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十七)根据县委、县政府授权或国家、省、市自然资源 督察机构安排,对乡镇、街道政府落实国家和省市县关于自然 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 行情况进行督察。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 绘重大违法案件。
(十八)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九)有关职责分工。
1.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用于占补平衡的新增耕地测算、认定工作;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耕地测算、认定 工 作 。
2.县水利局负责全县河道采砂行业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 作,公安、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林业、应 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 作。
3.县自然资源局牵头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工作并纳城市总体规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城市地 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工作。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参与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的审查工作,负责审批、监督检查涉及人民防空防护 内容的地下空间工程,对不符合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予以处 罚、督促整改。
第六条 唐河县自然资源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信访股)。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 电、会务、机要、安全保密、档案、史志年鉴以及新闻宣传、 政务信息、政务公开、信息化、综合治理和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拟订全县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规划、计划。拟订有关技 术标准、规程规范。组织实施全县自然资源科研项目;承担科 技成果管理及科学技术普及工作;负责外事管理工作。承担组织编制全县自然资源发展中长期计划工作;开展重大问题调查 研究,负责起草业务工作重要文件文稿,协调全县自然资源领 域综合改革有关工作;承担全县自然资源领域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工作;承担综合统计和专业统计相关工作;负责人大议案和 政协提案的办复工作;负责业务工作的综合协调,拟订局业务 办理事项的工作流程和规范,组织召开局业务办公会议。
负责受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为来信来访群众提供 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服务。交办、转送及协调处理重要 信访事项,办理上级部门及领导交办的重要信访事项。
(二)人事股(财务股)。承担机关、直属单位的人事、 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全县自然资源系统 干部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 群工作。负责系统脱贫攻坚工作。承担全县自然资源专项收入征管和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 工作;拟订有关财务、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负责机关和所属 单位财务及国有资产监管;承担财政和社会资金的结构优化和 监测工作;组织单位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
(三)行政审批股(自然资源确权登记股)。承担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工作。负责协调推进“放管服”工作;负责以核 发“一书两证”、规划核实意见书为核心的城乡规划管理类、以土地使用权处置和矿业权登记类、以及测绘地理信息相关审 批事项为核心的自然资源行政审批有关工作;负责行政审批综 合协调服务工作,组织办理与县直部门联合审批事项;监督管理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局服务窗口。
负责实施国家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 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 承担指导监督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指导全县 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与应用。
(四)法规股。组织起草自然资源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 规章草案及政策性措施;承担自然资源管理方面的重大行政决 定的合法性审查及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负责 推进全县自然资源系统法治建设,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承 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有关工作。执行落实县自然资源督察的相关制度和执法监督的相关 标准规范,落实国家和省市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工作部署,协调 配合国家和省市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开展督察工作;根据授权, 承担对全县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等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 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县级执法事项和重大案件调查处理,组织 协调跨区域违法案件查处工作;指导全县自然资源执法机构、 队伍建设,开展执法稽查和业务培训。
(五)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股(测绘和地理信息管理股)。 负责实施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 自然资源定期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定期组织实施全县性自然资 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组织开展全县 水、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 作;承担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 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拟订全县基础测绘规划;建立和管理国家测绘基准、测绘 系统;规范和指导全县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拟订全县 测绘行业管理政策性措施,监督管理测绘活动、质量,管理测 绘资质资格;协调做好地理信息安全保密工作;负责地理信息 成果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负责城市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 负责地图管理,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
(六)国土空间规划股。贯彻落实全县国土空间规划相关 政策;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全县国土空间规划、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和 详细规划,并负责修订和报批工作;负责生态保护红线、永久 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重要控制线统筹划定工作并监督实 施;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 度的落实。负责全县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管理工作;指导全县国 土空间规划的编制工作。
(七)耕地保护监督和空间生态修复股。贯彻落实国土空 间生态修复政策,组织制定实施县级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 承担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 理等工作;承担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指导全县国土空间生 态修复工作。
拟订并实施全县耕地保护的政策性措施,组织实施全县耕 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永久基本 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工作;负责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管 理工作;承担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 地、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
(八)建筑规划管理股。负责县城市规划区、乡镇政府所 在地集镇、独立工矿区范围内各类建筑工程项目规划方案审 核,负责全县公建项目建筑工程项目规划方案审核;负责组织 已批准的各类建筑工程项目定位、放线、验线、竣工规划核实 及档案资料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审核建筑平面布局、立面、 造型、风格及竣工后的规划核实工作;负责组织建筑规划设计方案评审;负责各类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 《建设项目规划核实意见书》核发前的日常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交通、市政公用设施、 园林绿地和县域内重大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规划审核工作;参与 城市交通、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地类规划的制订、修编和审 核工作,负责组织市政类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负责市政类 工程“一书两证一核实”核发前的日常工作。
(九)地质矿产管理股。负责管理全县地质勘查行业和地 质工作;编制全县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县 级地质勘查项目;承担全县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工作。编制全 县地质灾害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县财政出资的地质 灾害预防和治理项目;管理地质灾害相关资质。监督管理地下 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组织实施国家地质 勘查、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标准、规程和规范。拟订全县矿产资 源政策性措施和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 和保护;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管理,建立矿产资源安全监测预警 体系;监督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 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县矿业权管理政策性措施;统计分析全县矿 业权审核登记;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 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管理工作。
(十)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股(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股)。组织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负责全县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管理工作;承担各类土地用途转用的 审核报批工作和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用 地预审工作;拟订城乡规划管理等用途管制的政策性措施并监 督实施。负责《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前的日常工作。负责建设项目用地和建设的批后监管工作。负责规划设计单位的 资质管理。完善和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政策和统计 制度,组织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全县 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相关考核标准;组织实施 全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 地储备政策;承担报县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 置工作。负责《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前的日常工作。负责与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相关的审计工作。健全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和市场交易规则并组织实施,依法依规对自然资 源交易平台和交易活动进行监管,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 控。负责全县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建立自然资 源市场信用体系;建立和完善政府自然资源价格体系和公示制度;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开展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承担县委城乡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召开县委城乡规划委员会会议,并起草会议纪要及相关文件。设立重点项目保障办公室。负责督促推进全县重点项目建设自然资源要素保障工作,协调解决重点项目建设自然资源要素保障重大问题;监督检查重点项目建设自然资源要素保障责任制落实;监测分析重点项目建设自然资源要素保障态势;建立完善县重点项目建设自然资源要素保障协调工作机制。
第七条 唐河县自然资源局机关行政编制15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股级领导职数10名。
第八条 唐河县自然资源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九条 本规定由县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县委编办承担,规定的调整由县委编办按程序办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9年4月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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