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河县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为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强化安全法治意识,以案为鉴、以案为戒,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有力震慑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现公布3起2025年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案例一、唐河县某加油站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案
2025年5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唐河县某加油站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加油站加油员正在给一辆三轮车里的几个塑料桶加注柴油。不符合(AQ3010-2022)《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6.1.2“不应在加油作业区外进行加油作业,不应向未采取防静电积聚措施的绝缘性容器进行散装加注”。违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并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该加油站作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3000元(壹万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对该加油站站长刘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6000元(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唐河县某加油站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案
2025年03月31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唐河县某加油站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加油站1、卸油口静电接地报警仪不能正常工作;2、监控设备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检测,未能正常使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并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唐河县某加油站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唐河县某经营部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案
2025年6月29日,接群众举报唐河县某经营部存在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接举报后,执法人员对该经营部进行调查核实,现场发现该经营部负责人李某的住所处存放有烟花爆竹96件,经调查询问,李某供述购进的烟花爆竹是经营销售的,且已销售烟花爆竹2件,卖出时折合人民币160元整。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该经营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0000元(贰万元整)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剩余的烟花爆竹96件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60元(壹佰陆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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