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唐河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的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一)制定背景。农村宅基地是保障农民安居乐业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础,是村民最重要的家庭财产,是改善村民生产生活条件的重要内容。我县2023年印发的《唐河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唐政办〔2023〕38号),为初期宅基地管理提供了基础遵循,但随着农村改革持续深化,国家及河南省相关政策体系不断完善,试行办法部分条款已难以适配新形势下的管理需求。为进一步细化管理措施、压实各方责任、破解实践难题,结合我县农村宅基地分布特点、用地需求变化及管理工作实际,对试行办法进行系统性修订完善,形成正式《唐河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对于保护农民权益、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乡村振兴筑牢土地保障基础。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豫政〔2025〕12号)《唐河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唐政办〔2023〕38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布局和用地标准、申请与审批、闲置利用、监督管理、附则等方面。
第一章总则:明确立法目的、依据、核心定义、适用范围及各相关单位管理职责
第二章布局和用地标准:规范宅基地规划原则、选址要求、面积限额及建设层数要求。
新规划的农村宅基地优先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占用农用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一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人均耕地少于667平方米的村,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34平方米;人均耕地667平方米以上的村,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67平方米;山区、丘陵地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第三章申请与审批:界定申请条件、不予批准情形,规范审批流程、材料及时限要求
申请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户为单位提出宅基地申请:
1.本户无宅基地的;
2.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居住,现有宅基地无法满足分户居住需求的;
3.因自然灾害、政府规划、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规划调整,原宅基地被损毁或占用,又无其他宅基地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乡镇人民政府不予批准:
1.申请人不具备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
2.不符合“一户一宅”要求的;
3.申请异址新建住宅但未签订原有宅基地退出协议的;
4.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5.原有宅基地及住宅被征收,符合依法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任一情形的;
6.不符合分户申请宅基地条件的;
7.选址不符合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村庄规划确定的规划用途的;
8.依法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审批流程:村民提交申请材料--依法召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集体讨论(10个工作日内)--讨论通过后进行公示(7个工作日内)--公示通过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村民申请、会议记录等材料提交乡镇政府审核批准(20个工作日内)--乡镇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联审(5个工作日内)--符合条件通过的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予通过的自收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交的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申请村民并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
第四章闲置利用:明确闲置住宅盘活方式、宅基地流转规则、自愿退出及依法收回情形。
在充分尊重村民意愿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开展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允许村民合法拥有的住房通过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鼓励创新闲置住宅利用模式。
退出、收回宅基地的,应当及时办理宅基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优先用于保障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宅基地需求。
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农房、宅基地,严禁退休干部到农村占地建房。对城镇居民非法占用宅基地建造的住宅或购买的农户住宅依法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五章监督管理:建立三级管理机制,明确乡镇执法责任、村级监管要求及责任追究。
建立健全“县级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机制。在村民申请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过程中,乡镇人民政府要落实“三到场”原则,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落实“五到场”制度,建立健全日常监督管理机制。
联审牵头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指导和协同相关机构,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农村宅基地相关手续,不得违规收取费用。
第六章附则:说明办法解释权、施行时间、政策衔接及配套文书
三、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实施解读。
四、解读形式
根据工作实际,采取文字形式制作,通过问答方式进行,通过县政府网站进行解读。
解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政策咨询电话:68939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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