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公证的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1、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向公证处提出,并填写公证申请表。

    公证申请表应证明下列内容:

    ①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等;申请人为法人的,应 证明法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等;

    ②申请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

    ③提交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住址;
    
    ④申请的时间及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申请人应在申请表上签名或盖章。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为填写。

    2、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①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②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或其它有代理权资格(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的证明;

    ③需公证的文书,如合同、遗嘱、毕业证等;

    ④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

    ⑤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它证明材料。

    3、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

    ①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②申请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③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

    ④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4、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进行分类登记。登记事项包括,公证类别(如继承、收养、借款合同等)、当事人姓名(名称)、代表人(代理人)姓名、受理日期、承办人、审批人、办结日期、结案方式、公证书编号等。

    5、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按规定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公证费。公证办结后,经核定的公证费数额与预收数额不一致的,应当办理退还或补收手续。当事人交纳公证费有困难,应提出书面申请,由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决定是否减、免。

    二、审查

    1、公证审查,是公证处在受理当事人的公证申请后,出具公证以前,对当事人申请办理的公证事项及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的调查核实工作。

    公证人员有收集证据的权利和义务,应当通过询问证人,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现场勘验、进行鉴定等方式、认真收集证据。当事人对申请公证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向公证处如实陈述与公证事项有关的事实,并提供相应的材料。

    2、公证处应重点审查:

    ①当事人的人数、身份、资格和民事行为能力;

    ②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相应的权利;

    ③需公证的行为、事实或文书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

    ④需公证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善、文字是否准确,签名、印鉴是否齐全;

    ⑤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充分。

    3、公证处认为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完备或有疑义的,应通知当事人作必要的补充或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索取有关证明材料,并有权利现场作实地调查。 公证人员从有关单位摘抄的档案或其它书面证据材料,应交该单位核对并盖章,有关单位应积极予以协助。

    遇有专门性问题,公证处可聘请或委托专业部门,有专业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翻译。鉴定结论或翻译材料应有鉴定人、翻译人员签名。

    4、公证处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帮助当事人起草,修改法律文书,如合同、遗嘱、声明等。 当事人申请公证的文书内容不完善,用词不当的,公证人员应当指导当事人予以改正,当事人拒绝修改的,应在笔录中注明。
    
    5、特别程序

    ①公证处办理招标投标、开奖、拍卖等公证事项,承办公证员应亲临现场,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予以审查核实。 对真实合法的,当场宣读公证词。如发现当事人有能虚作假违反活动规则或违法行为的,应当场责令当事人予以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证员应当拒绝宣读公证词。

    ②遗嘱公证应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

    ③公证处办理提存公证,应以通知书或公告方式通知债权人在确定的期限内领取提存标的物。债权人领取提存标的物时,应提供身份证明和有关债权的证明,并承担因提存所支出的费用。不易保存的或债权人到期不领取的提存物品,公证处可以拍卖,保存其价款。从提存之日起,超过二十年无人领取的提存标的物,视为无主财产,上交国库。

    三、出证和送达

    1、出证、是公证处根据审查的结果,对符合条件的公证事项,依法制作,出具公证书的活动。出证条件如下:

    ①法律行为(如签订合同、设立遗嘱、继承遗产、收养子女、提存等)公证应符合下列条件:

    A、行为人员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B、意思表示真实;

    C、行为的内容和形式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社会公共利益。

    ②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或文书公证,应符合下列条件:

    A、该事实或文书对公证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B、该事实或文书真实无误;

    C、事实或文书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

    ③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公证,其签名、印鉴应当准确属实;文书的文本公证,其文本内容应当与原本完全一致。

    ④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A、债权文书经过公证证明;

    B、债权文书以给付一定货币,物品或有价证券为内容;

    C、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应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

    2、符合条件的公证事项,由承办公证员草拟公证书后连同公证卷宗,报公证处主任、副主任或其指定的公证员审批出证。

    3、公证书应按司法部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制作。

    ①公证证词中注明的文件是公证书的组成部分。

    ②公证书不得涂改、挖补、必须修改的应加盖公证处校对章。

    ③公证书应使用中文,在少数民族聚属或者多民族共同属任的地区,除涉外公证事项外,可使用当地民族通用的文字。

    ④根据需要或当事人要求,公证书可附外文译文。

    ⑤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证书从审批人批准之日起生效。

    审批人批准日期即为出证日期。

    ⑥公证书需要办理领事认证的,应由承办公证处送有关部门认证,并代收认证费。

    4、公证书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公证处领取。必要时也可由公证处发送。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应在公证书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收到的日期、份数和公证书编号。

    四、期限、拒绝和复议

    1、公证事项从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结。重大复杂的,当事人举证不足的,或者需委托调查的公证事项,经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2、对不真实、不合法的行为、事实和文书,公证处应拒绝公证。

    3、公证处或它的同级、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发现已发出的公证文书内容不真实或违反法律、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撤销公证书。

    4、当事人对公证处作出的不予受理、拒绝公证、撤销公证书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该公证处的本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复议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未成年人、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如何申办公证

    《公证程序规则》第7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办公证,应当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办公证,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未成年人或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的法定代理人代为申办公证时,无须提供被代理入的授权委托书,而应向公证机关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明和代理权资格证明。《民法通则》规定,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监护人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因此,公证机关在办理涉及变更被代理人的人身关系或重大财产关系的公证事项,如收养公证、赠与公证、放弃继承权公证等,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当注意征求被代理人的意见. 


    关于婚前财产约定公证

    婚前财产 未必婚前公证,公证之后 不是不可改变婚前财产约定公证已开始逐渐为人们所接受,但当事人在公证过程中尚存在着一些模糊认识。在约定的时间上,有的人就顾名思义,以为婚前财产约定公证必须在婚前办理,婚后就不能办了。其实,婚前财产约定公证是指男女双方对各自婚前所有的财产做出的不作为婚后共有财产的约定,在婚前、婚后均可办理,不受登记与否的限制。

    关于财产的范围问题,一般是指男女双方婚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包括私有房产、存款、家具、电器、有价证券(股票、债券等)、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以及个人所有的股份、生产资料等等。当事人不应该将不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列入约定的范畴,如有的当事人要求将父母名下的房产或公有住房等作为约定内容,这是不妥当的。

  另外,办理婚前财产约定公证必须男女双方共同在场。有的当事人以为是我个人的财产,我自己来公证就行,不用让对方知道了,这种想法是不正确的。也有的当事人认为,约定内容只要双方认可就行了,无论什么内容,都可以办理公证,这种想法也是不对的。约定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公平合理,并且当事人双方必须完全自愿,否则,约定是不能生效的。

  有的人认为,公证之后约定内容就不可改变了。其实,在公证之后当事人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补充、撤销原有的约定,并重新办理公证,也可以根据需要,处分已作为约定内容的财产。

  应该明确的是婚前财产约定公证并不影响财产的继承权。如果当事人需要确定财产继承人的话,可办理遗嘱公证。如一对再婚的中年男女,原来均有子女,他们办理婚前财产约定公证时,约定双方婚前所有的商品房均归各自所有,不作为共有财产。随后,又分别办理了遗嘱公证,保证了各自子女的财产权益。


    哪些公证事项当事人必须亲自申办,不能委托他人代理

    《公证程序规则》第8条规定:“当事人、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办公证事项,但申办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解除收养、委托、声明、生存及其他与当事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除外。“ 以上规定的几种情况,由于其带有人身关系的特殊性质,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切身利益,防止意思表达差错,需要申请人亲自在公证员面前作出意思表示,以便公证员当面确认事实的存在,准确无误地认定证明对象的真实性、合法性,因此需要当事人亲自办理。这是贯彻公证的真实、合法原则,保证公证质量的必要措施。实践中,如果当事人亲自到公证处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讲明理由,公证处可以根据《公证暂行条例》第16条的规定,派公证员到当事人的住所地办理。 



    申办遗嘱公证

    遗嘱公证?
    所需材料:
    (一) 立遗嘱人的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件(立遗嘱人病危时除外);
    (二) 遗嘱书(立遗嘱人病危时可由公证员代书);
    (三) 遗嘱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工具或其他有产权凭证的财产产权证明
    (四) 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