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织领导全县审计工作,贯彻执行国家财经和审计法律、法规;制定审计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情况。
  (二)向县政府报告和向县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贯彻有关政策法规的意见及完善宏观调控措施的建议。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1、县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县级各部门、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
  3、乡镇人民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4、县属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5、县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受县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6、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7、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审计局进行的审计。
  (四)向县政府领导提交县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县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
  (五)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政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对党政领导干部、县管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依法受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审计决定的复议申请。
  (六)对县管国有大中型企业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对其他国有企业和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
  (七)指导、监督内部审计工作;监督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组织审计专业培训。
  (八)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