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国家、省、市民政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我县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县社团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性社团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活动的非法组织。
(三)指导、监督全县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县直单位所属和挂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和年度检查;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四)组织指导全县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活动;监督实施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标准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标准;审核报批、褒扬革命烈士;负责评残审报工作;指导全县光荣院、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的管理工作。
(五)负责全县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军队复员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县军干所工作;落实军休干部、军工(遗属)的有关政治、生活待遇;指导全县军地两用人才培训工作。
(六)组织协调全县抗灾救灾工作;做好灾情预报,组织核查灾情,统一发布灾情;筹措、拨发和管理救灾款物;组织接收、分配国内外经常性捐赠款物。
(七)负责全县社会救济工作;建立和实施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严格按政策规定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组织、指导全县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
(八)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全县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拟定城乡社区建设和社区服务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九)负责落实婚姻管理法规、规定;倡导婚丧习俗改革。
(十)负责全县乡镇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更名、隶属关系和界线的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落实行政区划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行政区域规划;研究和修订行政区域规划,负责周边县界、省界的测绘、勘定工作。
(十一)负责落实地名管理法规;负责本县范围内乡镇以下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全县开展地名标志的设置及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公开出版的地名书刊上地名的审定工作。
(十二)负责组织实施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法规;负责全县老年人、孤儿、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导全县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落实上级有关遣送政策;协调跨县间收容遣送工作;负责全县福利企业的认定和扶持保护政策的落实。
(十三)负责组织落实殡葬管理法规,推行殡葬改革。
(十四)负责全县儿童收养和涉外收养工作。
(十五)负责全县社会福利彩票的发行和各类社会福利资金的管理工作。
(十六)负责全县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研究制订全县开展农村养老保险的具体办法和规定并组织实施;负责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七)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