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省市关于教育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制订全县教育体育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研究提出全县教育体育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拟定教育事业发展的规模、重点、速度和步骤,指导协调发展规划、计划的实施。负责全县教育体育信息的统计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等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政策和措施。
  (四)督促、落实各类学校(含社会力量举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教学基本要求及其它文件规定;指导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
  (五)综合管理全县基础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幼儿教育和特殊教育,指导、协调各乡镇的教育工作,归口管理教师和教育管理人员的继续教育,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各类学校编制标准。统筹规划并指导各级各类学校教职工队伍的建设。
  (八)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授权范围内的干部管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教育系统的纪检、监察、审计、计划生育和群团工作。
  (九)制订普通中小学、职业学校招生计划,并组织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改革师范类院校毕业就业制度,指导师范院校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服务工作。
  (十)管理县教研室、招生考试办公室及其它局属单位,指导教育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团工作。
  (十一)规划管理全县教育管理情报、统计资料及信息系统的开发和建设工作。
  (十二)落实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编制全县语言文字工作规划;负责普遍话推广工作。
  (十三)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加快体育法制建设,依法行政。
  (十四)指导乡镇体育工作,推行全民健身计划;指导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开展国民体质监测。
   (十五)统筹规划竞技体育发展,研究平衡全县体育项目设置与重点布局;负责县优秀运动队伍建设和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加强体育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六)组织举办全县性综合运动会,开发体育产业,培育发展体育市场,负责体育经营活动的审批(备案)或审查上报工作,负责对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监督。
  (十七)负责全县性体育社团的资格审查或体育类民办非企业的设立审查工作。
  (十八)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